氯虫苯甲酰胺伪劣农药生产窝点被端,多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3-01-05 信息来源:法院公开信息

 

       2021年6月,泰州市姜堰分局治安大队接到举报,有人涉嫌制造销售伪劣农药,侵犯农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警方调查发现,某生物技术公司是嫌疑人王某旭在北京注册的销售公司,这些伪劣农药以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而伪劣农药的生产窝点则位于河北保定市定兴县。

伪劣农药生产窝点和仓库产品

       王某旭2009年在北京注册了北京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高某霞。2019年以前在北京昌平郊区加工生产。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间,在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旭、高某霞夫妇向万某振购买伪劣农药以及让其帮忙加工伪劣农药,同时在河北省定兴县生产伪劣农药。违法生产的农药是目前市面上较为畅销的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杀虫产品,该成分是富美实公司的专利成分。

伪劣农药生产窝点现场

       2021年6月11日,泰州市姜堰分局治安大队联合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柳卓派出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派出所,打击查处了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的销售公司以及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的生产窝点。现场抓获王某旭某等2名嫌疑人。执法人员分别对生产窝点和仓库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场共查获农药成品及各类包装,包括涉及含有氯虫苯甲酰胺的农药成品385.3公斤,未封装半成品200公斤。王某旭雇佣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客户销售其生产的农药,合计销售伪劣农药货值88万余元。

       2022年6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被告人王某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2)被告人高某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3)被告人万某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4)被告人王某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5)被告人包某雨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6)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7)禁止被告人高某霞、万某振、王某丽、包某雨、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8)被告人高某霞、万某振、王某丽、包某雨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八万二千六百六十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9)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及生产设备封口机、分装机、灌装机、瓶盖、空瓶、包装盒(袋)、标签等作案工具由暂存单位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没收、销毁。已列入扣押清单但与本案无关的其他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伪劣农药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安全,侵害农民利益,也对环境、人民健康和食品安全构成不可弥补损害的重大威胁。富美实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以来密切配合执法单位打击各类假冒伪劣产品。此次泰州市公检法部门的打假行动,有效地打击了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阻止相关伪劣农药流向市场,有力地保护了农业生产安全,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健康以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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