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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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