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要求,现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见附件)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三、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略)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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