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霸、中旗、京博、兰升、华实发布联合声明,事关苯唑草酮
发布日期:2025-04-01 信息来源:绿霸、中旗、京博、兰升、华实

 

关于抵制非法生产销售苯唑草酮原药及制剂违法行为的联合声明

       近期,我们注意到市场上存在非法生产、销售苯唑草酮原药及制剂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严重威胁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坚决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升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华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合法取得苯唑草酮农药登记证及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现特此正告如下情形均涉嫌构成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苯唑草酮”原药生产许可证,又未取得“苯唑草酮”原药登记证而生产“苯唑草酮”原药的;

       二、虽取得“苯唑草酮”原药登记证,但未取得“苯唑草酮”原药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苯唑草酮”原药的;

       三、虽取得“苯唑草酮”原药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苯唑草酮”原药登记证而生产“苯唑草酮”原药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2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如采购、使用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也属于违法行为。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中国负责任的农化企业,我们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国内原药和制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以践行国家粮食安全及种植户的合法权益,特此声明如下:

       一、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生产、销售苯唑草酮原药及制剂的行为。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形成合力,打击这一违法行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们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苯唑草酮原药及制剂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业生产用药安全。

       三、我们呼吁广大农民朋友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使用来源不明、质量不可靠的农药产品,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我们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苯唑草酮原药及制剂的行为,共同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望广大合作伙伴恪守法律底线,共同抵制、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苯唑草酮原药及制剂的违法行为,为农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排名不分先后):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升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华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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