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与螺虫乙酯相关的、发明名称为“作为农药的顺式-烷氧基-取代的螺环1H-吡咯烷-2,4-二酮衍生物”的第03821634.5号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无效一事,我们郑重声明如下:
我们不认可上述的行政决定,已决定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在随后的程序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该专利是否有效取决于人民法院对上述行政决定的最终判决。我们不会因尚未生效的上述行政决定而停止对侵权证据的收集。我们相信该专利最终有效,也将坚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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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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