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家媒体报道,中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富美实诉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丰”)侵犯其氯虫苯甲酰胺专利一案中作出了有利于富美实的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山东润丰侵犯了富美实的氯虫苯甲酰胺化合物专利,同时也侵犯了用于生产氯虫苯甲酰胺的关键中间体的化合物专利。根据法院判决,润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氯虫苯甲酰胺。
对此,山东润丰9月15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该案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富美实公司100万元。
山东润丰表示,本次诉讼系由于公司为配合开展该产品在全球的登记或支持客户登记,以及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需要而使用的少量样品被诉,公司并无此产品的侵权商业销售,属于正常商业纠纷。赔偿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极低,且仅涉及氯虫苯甲酰胺农药产品,不涉及公司其他产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以及该产品在过专利期后的商业规划造成不利影响。
山东润丰同时表示,公司将尊重法院判决并依法配合执行,并将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管控。
案件原委
根据山东润丰8月25日发布的半年报显示:2020年8月12日,FMC CORPORATION、FMC AGRO SINGAPORE PTE. LTD.(以下合称“富美实”)以公司控股孙公司乌拉圭雨润农化公司在乌拉圭当地市场销售少量氯虫苯甲酰胺农药产品,另外公司向1名俄罗斯客户销售3公斤氯虫苯甲酰胺原药,并向1名广州潜在客户免费提供3瓶氯虫苯甲酰胺制剂样品等作为主要诉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润丰股份存在生产、使用、销售氯虫苯甲酰胺农药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持有的“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815924.1),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9月16日,山东润丰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2021年3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的金额变更为1,000万元。
近日,根据判决结果以及各方回应,富美实在此次案件中获胜,山东润丰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氯虫苯甲酰胺,并赔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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