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5日,山东7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鲁工信化工〔2023)266号)的通知。
《办法》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准入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项目,化工园区省级考核将每3年至少开展1次。
《办法》新增园区调整四至范围的条件和程序,对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功能分区布局、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增加了落实《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和“十有两禁”的有关要求。园区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在中期评估后可进行适当调整。园区应根据《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和“十有两禁”相关要求完善公用基础设施,按需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洪(潮)、消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等设施。园区四至范围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场所和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一县(市、区)现有两个园区的应当适时整合为一个园区,同一设区市地理位置相近的园区可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园区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园区内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的非化工项目,专业化工园区内主导产业关联项目占比不低于80%。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和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入园项目严格执行亩产效益评价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入园。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8日,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苏政规〔2023〕16号),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
《管理办法》指出,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安全控制线,在相关规划中做好衔接。禁止在下列地段、地区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沭新河、太浦河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地震断层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设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形下应急处置要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配备人员、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应当采取自建、共建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提供实训服务。应当落实“无废园区”建设要求,完善固体废物收贮运体系,根据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实现就近处置。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或者省重大发展战略或者产业区域布局战略需要的;承载列入国家或者省相关战略规划重大项目需要的;设区的市范围内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占比超过50%,并且现有化工园区可供建设用地无法满足搬迁入园需要的;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特色产业,需要实施集聚集约高质量提升发展的;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产业发展和区域高端制造业配套需求的。
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部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苏工信规〔2023〕1号)。
《实施细则》共十三条,第1条至第5条,以及第10条分别说明制定依据、化工园区定义、工作标准分类、园区定期自评复评要求以及职能部门分工。第6条至第8条说明认定复核流程及结果处理。第9条明确化工项目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11条至13条为附则说明。
《实施细则》中的《工作标准》按照板块分为五类,分别是园区规范管理、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共计82小项指标。其中规范管理12项,规划布局10项,安全生产24项,环境保护25项,信息化建设11项。按照内容分为两类,即产业和规划类(指涉及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及布局等方面的事项,A类)、基础能力和现场管理类(指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保障能力建设,以及现场日常管理方面的事项,B类)。其中A类指标33项,B类指标49项。
《实施细则》复核结果按两类情况处理:(1)A项均符合要求的,复核通过,统一认定为化工园区。国家《办法》只规定了化工园区一种类型,没有对化工园区进行具体细分,也没有细分差异化的管 理要求和政策措施。我省由于启动“一园一策”评估论证工作早于国家,所以提出了“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两个管理层面的概念。从目前掌握的各地整 改情况看,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在安全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上基本没有差距,在实际安全环保管理要求上我们也不允许有差异化的要求。这次起草的《实施细则》也都结合了省里开展园区评估和集中区升级评估的相关工作要求,均严于国家有关要求。考虑与国家《办法》的衔接,复核通过的化工集中区同时升级为化工园区,今后也按照《办法》要求,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措施。(2)A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复核暂不通过,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外,停止办理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
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11日,《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3〕132号))印发。《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共五章二十三条,为园区认定、评价、管理的条件和程序,附件为《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办法》出台背景、化工园区定义和省有关部门分工。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共三条,明确了认定园区的基本条件、申报认定所需材料及认定的工作程序。第三章园区评价与复核共五条,明确了园区评价和复核工作程序。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共七条,明确园区下步整改、扩区等方面内容。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办法》施行日期。
与《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相比,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对基本条件进行了扩充,主要包括园区选址要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要求、“禁限控”目录、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建设等,并在管理体系中进一步明确园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对应认定基本条件,补充完善了园区认定申报材料要求,新增加了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封闭管理设施、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事故废水防控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评分标准由原来32项增加到34项,增加了实训基地和防渗漏措施两项评分项,对其他部分评分项进行了修订。
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7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江西省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方案由适用范围、审核原则和标准、工作程序、申报材料、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六部分构成,适用于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需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重大化工项目,且没有化工园区的县(市、区)。
《方案》明确,在园区设立方面,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在园区管理方面,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在园区布局方面,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在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在园区规划方面,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2023年6月26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3〕3号)。《办法》共8章22条,包括:总则、基本原则、基本条件、申请资料、认定程序、扩区及调整、监督管理、附则。
《办法》对化工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我省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遵循。申报园区经市(州)初审、省级部门独立审查、省级部门和专家联合会审,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予以认定。经济和信息化厅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园区认定;复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取消化工园区认定。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按属地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及园内企业的转型、关闭、处置及监管工作。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5月31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工信〔2023〕15号)。
《实施细则》第二章对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要求,已在《评分标准》中一一体现并设置评分项。化工园区认定应满足《实施细则》建设标准前十三条,并且按照《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设立、管理、规划选址、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总评分在60分及以上,且全部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可申请化工园区认定。
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2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是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二是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属地市(州)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暂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等。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充分论证确有必要建设的,同时应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同意;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化工园区应按《实施细则》要求通过认定。
宁夏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
2023年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自治区将于近期开展化工园区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认定和复核对象:(一)全自治区拟申报认定的化工园区;(二)全自治区需要复核的化工园区。自治区化工园区(2个):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吴忠太阳山开发区自治区。化工集中区(8个):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淄山—河滨化工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医药产业园、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新材料园、宁夏盐池工业园区花马池区块、宁夏盐池工业园区高沙窝区块、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化工区块、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园区依法设立情况及四至范围、近三年园区建设及化工产业总体发展情况、现有产业链情况、化工企业数量及企业基本情况、化工产业产值及所占比重等内容。(二)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三)建设用地依法审批、供应的相关资料。(四)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五)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或者整体性安全风险跟踪评价报告。(六)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七)园区选址、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要求的证明资料。(八)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情况。(九)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制定情况;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情况;园区封闭化管理及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情况。(十)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废水)、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置、消防、通信、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风险预警体系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危废处置情况;固废、废水、废气处置情况及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建设情况;涉及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十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双碳”“双控”工作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应急体系、预案、平台及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立设置情况、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情况、园区二氧化碳减排及综合利用情况、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情况、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12月29日,《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8号)印发,《实施办法》共包含5章、30条具体内容,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主要对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管理作出相关规定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提出《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规定化工园区、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和新设立化工园区的定义,明确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中的职能。
(二)第二章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选址布局、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功能分区布局、安全和环保以及应急救援等提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是化工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第三章园区认定。规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协调机制、认定化工园区必须满足的条件、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认定程序以及公示的时间等,明确各认定条件的牵头审查部门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化工园区的处置方式。
(四)第四章园区管理。主要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及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关于化工园区的管理职责;规定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处置方式以及落实责任的主体;对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批准机构以及定期更新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企业数量、安全、环保情况等工作提出要求。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开始实施时间以及有效期。
(六)《实施办法》附件。一是广东省化工园区条件审查表,将12条认定条件进行分解并细化为28项,明确牵头审查部门,便于各相关部门开展认定审查时对照实施。二是申请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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