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应急〔2019〕70号
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号)精神,推进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应急管理厅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职责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职责任务分工方案.xlsx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7月3日
附件: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职责任务分工方案
任务名称 |
任务要求 |
责任 处室 |
工作内容 |
备注 |
依法依规推进整治提升 |
根据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和本方案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对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进行评估,不达标的立即停产、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组织制定《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江苏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标准细化要求》,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制定“一企一策”,提出关闭退出、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
依据职责负责 |
严格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验收程序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化治办对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验收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
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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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减沿江地区化工生产企业数量 |
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关闭退出、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化工生产企业名单,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确定。加强企业关闭退出和改造提升过程的安全监管 |
依据职责负责 |
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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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凡是安全隐患大的企业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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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一律不批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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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减环境敏感区域化工生产企业数量 |
太湖一级保护区内、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以及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企业,2020年底前基本关闭或搬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敏感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或搬迁过程的安全监管 |
配合 |
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
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企业,要逐一严格审查评估,凡是达不到有关安全标准的,2020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对安全防护距离达标的企业,要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或异地迁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关闭退出或搬迁改造过程实施安全监督 |
牵头负责 |
压减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数量 |
加大园区外企业整治、压减、转移、转型力度,安全风险高和技术水平低的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关闭退出、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确定。加强企业关闭退出过程的安全监管 |
依据职责负责 |
压减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数量 |
对规模以下企业进一步排查摸底,评估安全风险,不达标的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达标的企业鼓励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区)发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关闭退出、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确定。加强企业关闭退出过程的安全监管 |
依据职责负责 |
高水平布局优质化工项目 |
对符合安全环保规范、符合产业规划的重点骨干企业,在环境容量许可,不新增规划用地的前提下,支持技术改造,支持发展符合产业链要求的绿色高端化工项目。对符合安全环保标准,但区域总体容量不足的,要统筹规划调整,针对性推进改造提升。支持连云港高水平建设沿海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高水平布局优质化工项目。指导督促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高水平建设沿海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 |
配合 |
压减化工园区(集中区)数量 |
对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开展再评价,对规模化生产、产业链完备、基础设施齐全、综合管理水平高的确定为化工园区,对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一定产业集聚效应、产业层次较高、管理基础较好但产业链不够明晰的确定为化工集中区,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环境问题突出和周边敏感目标分布密集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化治办开展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再评价 |
配合 |
被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严禁新建化工项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被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一律不批新建化工项目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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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压减现有企业数量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取消化工园区定位的化工园区内的生产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关闭退出、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确定。加强企业关闭退出过程的安全监管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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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企业搬入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区域;对于少量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档次高、安全和环保风险可控的化工企业,由各设区市政府列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工信部门,加强对搬迁企业和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安全监管 |
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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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化工园区发展水平 |
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主导产业链,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可控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重点打造一批高水平化工园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完成产业链的补链、延链、强链,打造高水平化工园区 |
配合 |
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对园区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进出的区域,2019年底前实现封闭管理,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园区整体封闭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制定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督促化工园区制定化工园区封闭管理实施方案,信息化建设大纲和核心控制、关键控制、一般控制三个区域的封闭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督促全省化工园区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 |
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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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化工专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提高园区安全监管、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 |
人事教育处、 |
指导督促园区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引进和培养,促进园区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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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化工集中区管理 |
取缔生产和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企业或项目,淘汰高风险的化工项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集中区内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查摸底,提出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企业或项目清单及高风险项目清单,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确定。制定“一企一策”,加强企业、项目、关闭退出过程的安全监管 |
依据职责负责 |
对集中区内生产储存设施与人口密集区域、重点防护目标之间的安全距离进行再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关闭退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化工集中区内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再确认,提出整改、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建议名单,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确定。制定“一企一策”,加强企业、项目、关闭退出过程的安全监管 |
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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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外大型化工企业要比照化工园区(集中区)的相关要求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工信部门加强园区外大型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
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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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产业准入门槛 |
从安全方面严格准入门槛,高标准发展市场前景好、工艺技术水平高、安全环保先进、产业带动力强的化工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的项目除外)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
配合 |
强化负面清单管理 |
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制订出台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发改委制定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 |
配合 |
禁止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禁止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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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工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地区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清单,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确定。对化工问题突出地区实施安全生产限批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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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本质安全要求 |
建立科学、系统、主动、超前和全面的事故预防体系,确保技术、工艺、设备、人员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化工设备和设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按苏安监〔2018〕87号文要求开展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制定《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一企一案”的要求,落实本质安全诊断治理验收工作 |
牵头负责 |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依据职责负责 |
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市场监管局落实 |
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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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处置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企业必须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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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 |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执业能力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相关岗位技术再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安全生产基础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强化执业能力考核,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
依据职责负责 |
化工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从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特种作业岗位不得录用无证人员。 |
安全生产基础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化工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从业人员从业条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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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设计建设 |
企业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泄漏和卫生防护等各项规定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从严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严格审核化工企业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性,依据设计规范,对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诊断,排查设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整改提升 |
依据职责负责 |
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
在化工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和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的作用 |
规划财务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推进化工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 |
依据职责负责 |
促进化工生产企业全面质量提升 |
加快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对涉及安全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推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加快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化工企业全面质量提升 |
配合 |
强化全流程全过程监管 |
提升园区安全基础设施以及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实时动态监控、执法行为全程记录等全过程监管,把化工园区打造成最严“特别监管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推动全省化工园区实施全过程监管 |
依据职责负责 |
按照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等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本质安全要求,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全流程安全诊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诊断,制定“一企一策”,落实隐患整改 |
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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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和改造的环保设施要经过安全论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与生态环境厅协调,确定新建和改造环保设施安全论证的方式和方法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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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达100%,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率2020年底前达1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落实任务要求 |
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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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机制 |
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特种设备、职业健康、主体信用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化治办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 |
配合 |
明确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 |
人事教育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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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并对举报者予以保护 |
规划财务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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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化监管 |
到2019年底,化工生产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 |
科技和信息化处、 |
制定化工企业“五位一体”的化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指导督促化工企业落实“五位一体”的化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
牵头负责 |
到2020年底前,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安全监控信息全部接入园区信息管理平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率达100% |
科技和信息化处、 |
指导督促园区按照要求建立园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企业、园区信息的互联互通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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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前,园区外企业基本实现安全监控信息与地方监管部门信息平台的对接 |
科技和信息化处、 |
指导县级应急部门建设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园区外企业“五位一体”系统与县级监管部门的对接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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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整合企业、园区和地方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
科技和信息化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建立安全和应急管理一体化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园区和地方监管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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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 |
企业在安评报告中应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制订危险废物风险评估和监管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实行全链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与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沟通,落实危险废物储存、利用环节的安全评估,规范储存和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的设计、建造或改建过程的安全监管,实现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
依据职责负责 |
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专业力量建设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按《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增强危化品安全执法力量,化工监管任务重的设区市应建立不少于20人、化工重点县应建立不少于10人的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各类生产性园区(集中区)都应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省安委会组织化工企业多、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从化工企业和化工设计单位聘任有关专业专家常驻,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
人事教育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常驻,提升基层危化品安全监管水平。 |
牵头负责 |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加大对违反安全法规企业的执法处罚和失信惩戒力度。对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退出。实行更为严格失信联动惩戒机制,禁止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者进入化工行业 |
调查评估与统计处、 |
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失信联动惩罚机制,提出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名单,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
依据职责负责 |
提升化工产业支撑服务能力 |
大力发展检测检验、风险评估、技术咨询等安全服务产业。严格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和有不良记录的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
科技和信息化处 |
推动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大力发展安全服务产业,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机构服务能力提升 |
依据职责负责 |
建立化工行业专家库。 |
科技和信息化处 |
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化工行业专家库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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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省化工安全工程研究院,化工产业规模较大的设区市也应设立相关的研究机构 |
科技和信息化处、 |
研究设立全省化工安全工程研究院的有关事项,指导督促化工产业规模较大的地区设立市化工安全工程研究机构 |
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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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化工消防应急救援能力 |
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化工专业队、重型化工编队等专业队建设,凡有化工企业的地区都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化工园区(集中区)消防站提档升级,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配备人员和车辆装备 |
消防救援总队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园区加强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升人员和装备配备标准 |
牵头负责 |
所有化工园区(集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完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消防救援总队 |
指导督促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完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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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大型企业按照标准要求,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并投入执勤 |
消防救援总队 |
指导督促大型化工企业组建专职消防队开展相关工作 |
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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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连云港徐圩新区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
指导督促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高质量建成连云港徐圩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
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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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
将环保水价和电价联动政策扩大到安全生产领域,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倒逼相关企业关闭退出 |
规划财务处 |
配合省发改委在化工企业推行环保水价和电价联动政策 |
依据职责负责 |
加强组织领导 |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信访局、税务局、银保监局、消防总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省有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协调推进整治提升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厅组建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抽调人员成立安全整治提升组,采取集中办公的模式,积极推进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 |
配合 |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地方主责、企业主体”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形成日常工作推进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化治办,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 |
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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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落实 |
严格贯彻《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化工园区和企业情况,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出“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具体处置意见。各部门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配合省化治办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
配合 |
严格监督检查 |
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检查督查整治提升工作,加强信息记录和归集,强化严重失信黑名单和预警关注名单认定,每月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予以通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指导督促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督查整治提升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
配合 |
在安全检查中,对瞒报、漏报和执纪不严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
对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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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舆论引导,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
新闻宣传处 |
强化舆论引导,畅通监督渠道。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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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转变作风 |
要主动服务好讲诚信符合标准和积极提升的企业,保护好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积极主动服务企业 |
依据职责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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