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5/2024-Customs(CV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6月14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Atrazine Technical)作出的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具体如下:涉案生产商/出口商响水中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iangshui Zhongshan Biotechnology Co., Ltd.)的反补贴税为CIF9.28%,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反补贴税为CIF11.94%。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8089199、38089390和38089990。该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Meghmani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发起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8089199、38089390、38089110以及38089990。案件补贴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至2020年、2020年至2021年、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以及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4年6月14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18年8月2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启动反补贴调查。2019年8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9年9月17日,印度财政部发布第3/2019-Customs(CVD) 号通报,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CIF9.52%的反补贴税,有效期为5年。
印度是中国莠去津产品的最重要出口市场之一,获得立案消息后,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立刻组织涉案企业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诚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侨昌现代农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在京召开了反补贴应诉协调会,并邀请五矿商会法律部负责人和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给企业讲解印度反补贴调查的特点和应对策略。经协商,协会聘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带领的贸易救济团队在本案中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
在近一年的应诉过程中,协会针对行业无损害问题做了大量的抗辩工作,从立案后提交无损害抗辩意见,到积极参加听证会并提交补充评论意见,再到终裁前事实披露阶段的最终评论意见,协会代表国内出口企业从各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由协会组织的抗辩工作促使调查机关将损害幅度计算到了一个较低的范围内,并最终按照损害幅度给中国出口企业确定了一个相对较低的反补贴税率。2019年以来,印度商工部已就四起对华反补贴案做出了最终裁决。在前三起案件中,印度对华卡车和客车用充气轮胎反补贴案的税率为CIF 9.12%~17.57%;印度对华糖精反补贴案的税率为CIF 20%;印度对华焊接不锈钢管的反补贴案的税率为CIF 21.74%~29.88%。
原文:https://taxinformation.cbic.gov.in/view-pdf/1010153/ENG/Not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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