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对毒死蜱有效成分的管控决议:
(1)在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于瑞士日内瓦举行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COP-12)上,决定将有效成分毒死蜱列入公约附件A。这意味着必须在全球范围内淘汰该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2)然而,COP-12同时批准了为期五年的特定豁免,允许毒死蜱仅用于缔约方大会决定附件中所列的18种作物类型和59种害虫类型。
(3)据此,印度尼西亚农业部2019年第43号条例第10条规定,被《斯德哥尔摩公约》归类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有效成分和添加剂禁止使用。
(4)基于以上规定,农药委员会全体会议于2025年6月11日决定:对于作物和害虫用途未包含在附件A特定豁免清单中的毒死蜱农药产品,其登记许可申请(包括试验、新永久登记、续展登记和扩作登记)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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