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为让更多的读者了解我国已经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本文对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止和限制的农药进行了整理,并做简单的原因分析。
1 我国禁用农药及原因
(1)禁用原因:持久污染物。涉及产品:毒杀芬、六六六、滴滴涕、艾氏剂、狄氏剂、三氯杀螨醇、硫丹、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基磺酰氟。
(2)禁用原因:致畸、致癌、生殖毒性。涉及产品:除草醚、二溴乙烷、杀虫脒、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溴甲烷。
(3)禁用原因:高毒,富集。涉及产品:汞制剂、砷类、铅类。
(4)禁用原因:剧毒、高毒。涉及产品:氟乙酰胺、毒鼠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百草枯水剂。
(5)禁用原因:长残效导致药害。涉及产品:氯磺隆、甲磺隆、胺苯磺隆。
(6)禁用原因:对人类和环境高风险。涉及产品:杂质致癌的福美胂、福美甲胂。
(7)禁用原因:低含量为工业废料生产,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涉及产品:草甘膦混配水剂(草甘膦含量低于30%)。
2 我国限用农药及原因
(1)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上禁用。乙酰甲胺磷降解过程中代谢为甲胺磷(高毒)、乐果(高毒)、丁硫克百威代谢产生克百威(高毒)。
(2)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禁用。涕灭威(剧毒)、内吸磷(高毒)、灭线磷(剧毒)、氯唑磷(高毒)、硫环磷(高毒)、克百威(高毒)、甲基异柳磷(高毒)、甲拌磷(高毒)。
(3)甘蔗上禁用。克百威(高毒,易引起残留超标)、甲基异柳磷(剧毒,易引起残留超标)、甲拌磷(高毒,易引起残留超标)。
(4)蔬菜上禁用。三唑磷(残留超标)、毒死蜱(残留超标)。
(5)水稻上禁用。氟苯虫酰胺(对溞剧毒,水中降解慢)。
(6)花生上禁用。丁酰肼(致癌)。
(7)甘蓝上禁用。氧乐果(高毒)。
(8)柑橘树上禁用。氧乐果(高毒)、水胺硫磷(高毒)、杀扑磷(高毒)。
(9)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禁用。灭多威(高毒)。
(10)茶树上禁用。氰戊菊酯(杂质为有机氯、残留超标)。
(11)禁止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方面使用。氟虫腈(对蜜蜂高风险,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
(12)禁止在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方面使用。氯化苦(高毒)。
(13)磷化铝:高毒,遇酸或水和潮气时,能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剧毒的自燃的磷化氢气体,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① 规范包装: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②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3 采取管理措施的农药
(1)八氯二丙醚:在环境中滞留时间长,属于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能具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农业部公告第747号: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不得销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
(2)2,4-滴丁酯:2,4-滴丁酯易挥发,使用时容易造成登记作物和临近作物的药害;对水生生物急性毒性为高毒,慢性毒性表现为存活率、生殖能力下降;对人类存在内分泌干扰风险。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该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3)百草枯:对人毒性极大,且无特效解毒药,口服中毒死亡率极高。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母药生产企业该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国家对一些产品进行禁限用和赋予明确的管理措施,是各国常见做法,在保障农药本身和农产品安全等多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农药从业者掌握一定的农药禁限用知识,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呼吁农药行业从业者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筑牢一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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