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与有害生物争夺粮食的竞争中,农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农药发展初期,一方面,由于人们对其研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有机氯、有机磷、有机砷、有机汞类农药对非靶标生物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早期农药主要用于防治害虫,尤其是以高毒性的有机磷杀虫剂为主,故而某些名词术语都带有“毒”字,并被一直沿用承继。例如,美国最早称农药为“经济毒剂”(economic poisons)。其中关于对农药活性评价时所涉及的毒力(toxicity)、联合毒力(combined toxicity)、生物活性(biological activity)、农药毒性(toxicity of pesticide)和毒理(toxicology)等专业名词,是农药界先辈们结合我国当时农药领域发展现状从国外翻译而来的舶来品,给我国农药研究带来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现如今,农药已然不是以前印象中的“毒药”,高毒或剧毒农药早已被淘汰或限制使用,使用剂量也已经降到很低的水平。目前获准在中国登记销售的所有原药和制剂中,高毒及以上登记数量只占6.10%,在农业生产上使用比例仅为2%,并且其销售和使用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国外杂志《Pesticide Science》于1999年底更名为《Pest Management Science》,从命名上也可以看出现代农药更加强调对病虫草害的预防、控制和调节,已不是一味地消灭病虫草害。所以,某些名词若不规范使用,对于大众或本专业入门人员极易产生歧义和谬误,例如毒力一词,不管专业人士如何解释,大众理解就是有毒,甚至部分专业人士(主要是指大多数非农药专业人士)同样认为农药就是毒药(普遍认为农药就是指高毒有机磷杀虫剂,其实不然),因此某些不合时宜的农药名词亟需订正。
1 毒力(toxicity)
19世纪末,有文献使用“toxicity”描述蛇毒、动物血液以及无机盐离子对动植物的伤害。在农药领域,Trillat等于1909年首次使用了“toxicity”一词,介绍了喹啉蒸气能在短时间内杀灭蚊子,且对小动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如小鼠和大鼠。1913年,Demolon从农业的角度探讨了含氮化合物的组成、毒力及生物化学性质。随后有关氢氰酸、苯类衍生物、砷和煤油等对昆虫的毒力研究相继被报道。
中国最早有关农药“toxicity”的记录是“毒性”“杀虫效力”和“毒力”,但使用界定十分模糊。1950年3月,任明道首次使用“毒力”一词,用来描述不同浓度的雷藤提取液对绿豆蚜的杀虫毒力。同年5月,胡秉方对毒性、杀虫效力和毒力分别进行了表述,毒性是针对人或其他动物等非靶标生物,而杀虫效力和毒力用来表示有机磷类杀虫剂对昆虫的毒害作用。1993年出版的《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药卷》中,将毒力定义为衡量药剂对有害生物毒作用大小的指标之一,表示药剂对有害生物所具有的内在致死能力。在另一部2005年版的《中国百科大辞典》中,毒力被定义为药剂的有效成分对有害生物直接作用的性质和程度,一般指室内条件下测定的结果。2015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将毒力规定为杀虫药剂对病媒生物的生物活性大小。毒力主要反映农药本身这一单因素的作用效果,并且测定药剂毒力与药效试验不同,指在室内一定的控制条件下(如温度、湿度、光照等),采用精确的仪器和规范的操作技术,使用标准化培养或饲养出的供试生物群体进行测定,其毒力值大小通常使用致死中量(LD50)、致死中浓度(LC50)、有效中量(ED50)、有效中浓度(EC50)和击倒中量(KD50)等来表示。
从上述文献和定义可以确定,毒力只是表示对靶标生物的效力,其诞生是伴随着当时有机磷类等高毒杀虫剂的广泛使用。后续相继衍生出杀菌毒力、除草毒力、胃毒毒力、触杀毒力以及毒力回归方程名词等。但毒力及其派生名词在现代农业中是否继续使用,值得商榷。
早期杀虫剂主要是以作用于乙酰胆碱酯酶的有机磷类为主,选择性差,对高等动物毒性高,故使用“毒力”。但随着农药品种不断更替,作用靶标与作用机理变得更加精确和明了,选择性也更高。例如,新烟碱类杀虫剂对昆虫活性高,对哺乳动物毒性却很低,正是利用哺乳动物和昆虫乙酰胆碱受体的差异;作用于鱼尼丁受体的高效双酰胺类杀虫剂也是利用昆虫与哺乳动物受体的不同;又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作用于昆虫更为敏感的电压敏感钠通道靶标,对哺乳动物和鱼类毒性特别低。还有些杀虫剂是作用于昆虫特有而人体没有的专一性受体,如抑制几丁质合成的苯甲酰脲类杀虫剂;破坏昆虫发育的蜕皮激素类似物双酰肼类杀虫剂;作用于昆虫中肠细胞的苏云金杆菌(B.t.),这些对人体的毒性都非常低,甚至无毒。至于除草剂和杀菌剂,作用靶标与人体差异更大,可以说现代农药的作用已经与“毒力”的含义相差甚远。所以继续使用毒力等词明显与绿色农药发展的事实不符,更不利于公众对农药的正确认识。实际上,现在使用“生物活性(biological activity)”表述农药对靶标生物的作用更为普遍,如杀虫(螨)活性、杀菌活性、除草活性等,至于其派生的名词也建议用胃毒效力、触杀效力以及熏蒸效力等代替毒力。
2 联合毒力(combined toxicity)和共毒系数(co-toxicity coefficient)
混配农药是我国农药工业的特色之一,我国绝大部分中小型农药企业以生产混配制剂为主,登记的混配药剂数量占销售总数的1/3,由于对混剂的研究十分广泛,所以联合毒力和共毒系数会经常被使用在文献和教材中。联合毒力是指2种或2种以上药剂混用时对有害生物的毒力,有增效作用、相加作用和拮抗作用3种结果。共毒系数由孙云沛先生于1960年首先提出运用,用来评价毒力变化的系数,有固定的计算公式,后续对该系数又有补充和修正。
其实这2个名词含义本身没有问题,主要是毒力已不符合现代绿色农药的发展,建议可用联合作用(效力)和联合作用系数替换也许会更合适。
3 农药毒性(toxicity of pesticide)
农药的毒性表示农药对生物体的损害能力,但农业上更习惯于把毒性称为对非靶标生物的伤害,是农药的副作用。例如,农药通过口服、皮肤接触或呼吸道进入生物体内(如蜜蜂、蚯蚓、鱼或人等),对生理机能或器官的正常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导致人或动物中毒。
相关教材和文献中指出:毒性与毒力没有必然联系,针对的对象更是不同。不能用毒性高低去推测毒力,也不能用毒力大小去衡量毒性,好的农药品种应该是毒力高,药效高而毒性小,即所谓“高效、低毒”的绿色农药。然而从大众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叙述确实会产生歧义,毒力高也许会被认为是毒性大,危害大。但如果修改为“毒性与活性没有必然联系,针对的对象更是不同。不能用毒性高低去推测活性,也不能用活性高低去衡量毒性,好的农药品种应该是活性好,药效高而毒性小,即所谓“高效、低毒”的绿色农药”。这样则更有利于公众对农药的正确了解。
另外,有些农药名称也不合时宜,令人望文生义。如杀虫剂毒死蜱(chlorpyrifos)常用的30%微囊悬浮剂(登记证号:PD20183505)其实是低毒农药,0.5%颗粒剂(登记证号:PD20183475)更是属于微毒; 除草剂毒草胺(propachlor)原药(登记证号:PD20140326)也属于低毒;抗病毒剂毒氟磷原药(登记证号:PD20160339)属于低毒,其名称中“毒”字本意指病毒。但只因这些名称中含有毒字,就会留下“有毒”的印象,使得大众敬而远之,所以农药命名也需要更加合理和完善。
4 生物活性(biological activity)与药效(effectiveness of pesticide)
生物活性是源于医药,其定义为内源性或外源性物,与机体相互作用后能引起各种生物效应的特性。在农药领域,一般指室 内药剂对靶标生物的作用大小,反映的是药剂对虫、菌、草等有害生物的活性。农药的功能就是防治病虫草害,所以其对靶标的作用是正向的,故称作活性;而其可能对周围环境和非靶标生物造成的不利影响,则称为毒性。
药效是指药剂在各种环境因素下,对有害生物综合作用的效果,其不仅取决于农药的性质,还包括其他条件的多因子综合作用。不同剂型、不同施药技术、不同寄主植物、不同靶标生物(或称防治对象)以及各种田间环境条件等,都与药剂作用的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建议将相关教材中描述的“药效和毒力是2个不同的概念,但其结果通常是一致的,即毒力大者药效高”修改为“药效和活性是2个不同的概念,但其结果通常是一致的,即活性高者药效好”,也许更为恰当。
5 毒理(toxicology)
毒理是研究毒物对生物有机体毒杀作用的机理,包括药剂的穿透与分布、生物转化与代谢、靶标部位的作用以及选择性与抗药性等内容。在农药范畴,即是指农药分子对靶标有害生物的作用机理和代谢等研究,也可以是研究农药分子对非靶标生物的危害。毒理的研究可以确定农药在分子水平的作用机制,可以指导化合物的分子设计,快速帮助获得选择性更好、安全性更高的农药。
6 结语
综上所述,毒力是中国农药发展初期代表高毒杀虫剂对有害生物毒作用的大小。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农药的发展,农药的作用靶标越来越明确,选择性更高,毒性也更小。故毒力、杀菌毒力、除草毒力、毒力回归方程、联合毒力以及共毒系数等是否仍然继续使用,值得商榷。并且如活性、药效和毒性等名词,也都应明确了解其定义与内涵,合理使用。
每一个专业术语的内涵和适用范围都与其所处的特定时代有关,公众对农药已经有太多的误解与偏见,只有与时俱进,完善、修订相关不合时宜的农药专用名词,并合理使用,才能避免歧义与误导,既可推动学科的良性发展与交流,更可以促进绿色农药发挥更大的作用,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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