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联合发布公告2020年第73号,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中涉及的化工类货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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