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依法申请产地检疫;农作物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包装标签上应标注检疫证明编号,销售外地调入的种子须带有《植物检疫证书》。
农业生产者在选购种子时,应购买正规包装的种子;要查看种子包装标签上是否标注检疫证明编号;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检疫性、危险性病虫,应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并配合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疫情处置。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应当及时采取防止农作物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发现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或者暴发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作物病虫监测信息由专业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者:
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农药使用者:
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要求;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
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以及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和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使用禁用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发现植物病虫疫情,及时向专业机构(植保植检机构)报告。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病虫疫情,是《生物安全法》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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