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思路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已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起施行,此后经过1992年、2000年和2008年3次修改。为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制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2020年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思路为: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和创新主体实际需要,进一步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专利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二是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扩大专利信息传播,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同时防止专利权滥用;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进一步便利申请人,并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环境。
2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要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7条,修改22条,删除1条,在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修改点。
2.1 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增加了外观设计的局部保护和优先权,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延长至十五年。
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
此外,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本次修改专利法适当调整了优先权文件副本提交期限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法(修改)第二条 第三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修改)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修改)第三十条 第二款: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法(修改)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2 新颖性宽限期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如发生重大疫情),一些发明创造需要立即在实践中投入使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会导致相关发明创造因丧失新颖性而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为满足防控疫情等非常情况的需要,促进这些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专利法(修改)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3 专利权期限补偿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作细化规定,包括适用药品和专利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
专利法(修改)第四十二条 第二、三款: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4 开放许可和实施
为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解决专利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开放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获得专利实施。
(新增)专利法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新增)专利法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2.5 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单位和发明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基础制度,对调动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成果的转移转化具有重要作用。为解决高校、科研院所等在专利转化运用中的“困惑”,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明确单位可以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强调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受益。
专利法(修改)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专利法(修改)第十五条 第二款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2.6 诚信原则
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行使权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通过抄袭、伪造等手段获得专利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专利权。
专利法(新增)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2.7 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国自古是一个崇尚中庸之道的国家,在处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上,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的填平原则。旧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判决以补偿侵权损失为限,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度很低。而采用案例法体系的国家,在对侵犯专利权采取的是惩罚性赔偿原则。不容忍侵权行为获利。在“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习近平)”的指示精神下,我国需要形成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此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
一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近期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改后的专利法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大大提高了专利侵权成本,加大了赔偿力度。二是提高法定赔偿额。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上下限均有所提高。三是完善证据规则。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赔偿额确定的证据规则。四是进一步发挥行政保护优势,完善行政保护相关规定。
专利法(修改)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修改)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3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对农化行业的影响
3.1 站在战略高度使知识产权法制化
40多年来,中国的专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纲要》的要求,2021—2035年,中国专利制度要做到由大到强。专利权的保护,已经从市场经济的私权,逐步上升为国家的创新战略。随着国家对科技的持续投入,有效专利持有量,应处于国际上中等偏上的位置。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强大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是高质量发展,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期盼;也是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新发展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抓住发展的窗口期,尽快实现知识消费国(知识引进大国)到知识生产国(知识创造大国)的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3.2 提高专利申请和保护的质量
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是专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45号局令《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了规范;201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发布了第75号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加大处置力度。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多次向地方通报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
3.3 借鉴医药领域专利保护的模式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中,关于药品专利制度的修订是此次专利法修法的一大亮点。相关修订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新增了药品专利早期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规定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就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颁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这将对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农药化合物和医药化合物的研发有着相同之处,一些跨国公司同时研发和经营药品和农药产品,其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完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对农化行业的专利保护,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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