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2025年4月8~10日于河南郑州召开的“2025农药登记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内容,按照登记类别对综合评审不通过的情况进行简单梳理,供相关人员查阅参考。
1 新农药登记
1.1 一般资料不符合要求
(1)未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函原件
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函是农药登记的重要基础资料,未提供原件将影响评审进程。
(2)提供的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函与申请人不一致
命名函与申请人信息不匹配,可能导致资料真实性存疑,影响评审结果。
(3)缺少原药登记说明(申请减免原药登记)
若申请减免原药登记,需提供充分的说明,否则无法证明其合理性。
1.2 不符合登记政策
(1)原则上不批准以农药助剂作为有效成分的新农药登记
农药助剂本身不具备农药活性成分特性,将其作为有效成分登记不符合农药登记政策要求。
(2)原则上不批准以食品添加剂作为有效成分的新农药登记
食品添加剂与农药有效成分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农药登记规定。
(3)新农药制剂登记要求
新农药制剂应优先申请登记单制剂,确需申请登记混配制剂的,申请人需提供不能申请单制剂的充分理由,证明混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与单制剂相比具有明显优势。若相关说明缺乏佐证材料或数据支撑,无法证明上述内容,则评审不通过。
2 非新农药登记
2.1 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
(1)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
(2)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345号公告规定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与已经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原则上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不小于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即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其含量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2.2 其他不符合情况
(1)不同意同一个企业申请不同配比且使用范围完全相同的不同产品的登记
此类申请可能导致市场混乱,不利于农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
(2)配方不合理
两有效成分分别针对不同的防治对象,且两个防治对象发生时期不完全一致。
精甲霜灵对花生白绢病无效,没有有效的登记申请防治靶标。
(3)有效性与安全性不匹配
药效试验推荐使用次数(3次以上)超过残留试验使用次数(2次),或药效推荐的最低施药剂量高于残留推荐的最高剂量,无法评价实际使用中的残留风险。
(4)原药使用不当
原药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加工该产品所用原药未通过评审(同时申请登记的原药为制剂的原药来源)。
(5)授权产品资料不完整
授权产品不是按照新农药制剂取得登记,授权资料不完整。
(6)微生物农药登记种类判断有误
微生物农药登记种类无“相同产品”,该产品登记种类判断有误,提交的资料不符合登记要求。
(7)登记顺序不当
为避免误用或膳食风险,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产品,应当首先在食用作物登记,再在非食用作物登记(仅适用于非食用作物或场所的除外),或者同时在食用作物和非食用作物登记。
(8)森林草原防火使用化学除草剂风险评估不足
经征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森林草原防火对化学除草剂种类无特别需求,森林防火道、隔离带建设中使用化学除草剂的,应当使用环保无害产品,严控环境风险,环嗪酮颗粒剂用于防除森林防火道杂草的必要性不足。
(9)精异丙甲草胺在小麦田使用安全性风险高
精异丙甲草胺在小麦田使用存在较高安全性风险,不同意在小麦田上登记。
(10)申请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未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或环境风险不通过
例如种菌唑防治水稻立枯病属于新使用方法,对水生生态系统的风险不可接受;氯虫苯甲酰胺用于种子包衣防治花生蛴螬属于新使用方法,对鸟类风险不可接受;噻虫嗪防治小麦蛴螬属于新使用方法,对鸟类的风险不可接受;噻虫嗪防治大豆蛴螬属于新使用范围,对鸟类、蜜蜂的风险不可接受;多效唑用于甘薯调节生长属于新使用范围,应按新使用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资料,缺少鸟经口、蜂接触、蚕、寄生性天敌、捕食性天敌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3 登记变更
(1)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
若产品登记已过期或被撤销,则无法进行登记变更。
(2)母药申请变更为原药资料要求不符
母药申请变更为原药,经核查,原登记资料是按质量无明显差异相同母药取得登记,其产品化学、毒理、环境影响等资料应满足原药登记资料要求。
4 标签重新核准
4.1 使用技术相关问题
(1)未标明兑水量
使用技术中未标明兑水量,将影响农民正确使用农药。
(2)内容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
申请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用药量、质量保证期、标注信息等,这类情况建议申请农药登记变更,而非标签重新核准。
(3)不属于标签重新核准范畴
申请更改使用场所(将“室内”变更为“卫生”)、产品组成、使用方法等,不属于标签重新核准范畴,应当申请农药登记变更。
4.2 内容与产品信息不符
标签中使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使用注意事项的表述与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不符,如使用技术中表述“在室外可防止蚊子靠近身边”,与登记批准使用范围“室内”不相符;登记批准的防治对象为“一年生阔叶杂草”,但注意事项第2条表述“本品对禾本科草或阔杂草无效”。
4.3 扩大产品效果或删除注意事项问题
(1)缺少数据支撑、佐证材料或理由不充分
如申请延长驱蚊时间、申请增加“一次施药持效期可达21天”、申请删除“本品不宜与铜制剂混用”等,均需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撑、佐证材料或合理的理由。
(2)未标注警示信息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灭生性除草剂标签应标注“禁止在田间道路、田埂、果树行间、休耕地、林场地等农林区域使用”。
4.4 其他问题
(1)注意事项添加内容无佐证材料
注意事项添加关于相同作用机理产品轮换使用内容,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使用技术要求等内容修改后无法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科学使用
(3)使用技术重新核准内容描述宽泛
使用技术重新核准内容中,关于小麦生育期的描述较为宽泛,难以指导越冬小麦种植地区安全合理用药。
5 登记证持有人变更
(1)未提交相关资料
登记证持有人变更需提交相关资料,否则无法进行变更。
(2)股权关系证明文件不完整或无法证明控股关系
未提交完整的股权关系证明文件,或提交的相关企业股权证明无法证明双方为控股51%以上的集团企业。
(3)未提交原登记证持有人放弃生产的承诺
(4)未在网上填报变更的农药登记证信息或登记证持有数量不符
(5)变更后持有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已过期
(6)农药生产许可证名称与申请变更后的持有人名称不一致
(7)申请人为非农药登记证持有人
(8)涉及仅限出口农药登记证变更但资料不符合规定
涉及仅限出口农药登记证变更,但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第269号公告规定的要求。
(9)重复申请
6 登记证更正补发
(1)申请变更有效成分英文名称应申请“信息添加”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申请人与登记证持有人不一致
(3)登记证无误
若登记证无误,则无需进行更正补发。
(4)不属于登记证更正范畴
如毒性级别变更。
(5)登记证更正内容涉及标签重新核准的情形
如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名称、备注信息,这类情况建议申请农药登记变更。
7 信息添加
(1)未提交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或新农药研制者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作为新农药研制者申请账号但未同时申请新农药有效成分信息的添加
申请人作为新农药研制者申请账号,应同时申请新农药有效成分信息的添加。
(3)未提供境外农药企业资料、注册证明,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等材料
(4)添加微生物农药有效成分名称缺少菌种鉴定报告
(5)申请添加微生物病毒类农药新含量单位应说明理由
(6)缺少病害命名来源、致病菌鉴定、感染作物品种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
(7)申请添加作物/场所未提交相关材料
如申请添加含QY2569-42转化体耐草铵膦和精草铵膦的玉米田。经查询,QY2569-42 转化体中pat基因的生物学功能只提供对草铵膦的抗性。申请人未提交该基因可提供对精草铵膦抗性的材料。
(8)重复申请账号
以上是综合评审不通过的常见情况,希望相关人员在农药登记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提高农药登记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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