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制剂产品的研制应符合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产业发展方向
发布日期:2020-02-25 信息来源:农药登记代理 作者:北京科发伟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因此,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产品是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的方向。基于此,在研制制剂产品时,选择高活性、低毒性、低残留量、低使用量的有效成分,优选助剂研制环保剂型,是制剂发展的总方向。现将研制制剂应考虑的有关内容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选择活性较高的新优有效成分。有效成分的新颖性、活性决定了一个制剂产品的防治效果和销售市场,所以有效成分的选择是制剂产品开发的关键。由于登记和使用时间较长的有效成分往往均存在抗性高、效果差、残留量高的典型特点,所以在有效成分选择上一般慎重选择登记和使用较长时间的产品,反之优先选择刚刚或即将过专利保护、被推出不久的有效成分。田间药效试验结果表明,以下农药有效成分具有较高的活性:如杀虫剂中的氯虫苯甲酰胺、茚虫威、呋虫胺、氟啶虫酰胺、丁氟螨酯、螺虫乙酯、氰氟虫腙、虫螨腈、唑虫酰胺等成分;杀菌剂中的丙硫菌唑、氟嘧菌酯、氟吡菌酰胺、喹啉铜、肟菌酯、叶菌唑、氟唑菌酰胺、啶氧菌酯等成分;除草剂中的苯唑草酮、甲酰氨基嘧磺隆、砜吡草唑、五氟磺草胺、唑啉草酯、环磺酮、噁唑酰草胺等成分。

       其次,全面评价产品的毒性、残留和环境风险。2017年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明确规定了提交农药登记资料时需要提交施药者健康风险评估、抗性风险评估、膳食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等材料。开展这些风险评估时,需要将多方向的试验数据输入评估模型(准则)并计算有关结果,得出有关结论。因此,在制剂产品研制时,如不考虑有效成分的毒性和环境试验数据,很容易导致研制的产品最终因风险评估结论不满足登记评价要求,而导致登记投入打水漂,产品最终无法走向市场。

       再次,确定施药次数和残留量的关系。农药防治病虫草害的施药次数和农药的活性有关,也和病虫草害更新换代频次有关,所以科学、合理的制定施药次数和施药间隔期,使得产品既能满足防效需求,残留量还不超过有关规定,是产品研制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施药次数和农产品的残留量成正相关关系,而膳食风险评估也和残留量有紧密的联系,所以考虑施药次数和残留量的关系有重要的意义。一般绝大部分杀菌剂的每季使用次数为2次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次;杀虫、除草剂的使用次数一般为1次。

       最后,确定产品剂型。在上述各方向均考虑后,还需要考虑选择的有效成分适合做什么剂型的产品。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范围)。现有生产条件能否满足生产研制产品剂型的需要。(2)生产难易程度。有的剂型加工过程复杂且生产成本较高。如不能带来防效的较大提升,原则上不选择生产过程复杂的剂型产品。(3)使用方便。较多的剂型在使用时能满足省工、省时、省力的要求,所以一般不选择使用时还需要较多的辅助过程的剂型产品。(4)环保因素。有的剂型需要大量的使用有机溶剂甲苯或二甲苯等。这样的产品在生产和使用时均给参与者带来较大的风险,所以一般不再选择。水基化、无尘化、控释、缓释等高效、安全方向发展的剂型,将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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