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晚,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微语农药”上发布了“农业农村部采取措施优化农药出口管理服务”的文章,核心内容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决策部署,稳定农药出口贸易,缓解企业压力,农业农村部正在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酝酿出台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相关政策。为做好政策出台前的农药出口管理服务工作,经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批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决定恢复受理、审核仅供境外使用农药产品出口申请,申请范围、申请材料、监督管理等事项按原有政策执行。
注:关于出口农药登记有多种不同的叫法,本文依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说法统一为“仅供境外使用农药”(早期官方发布的文件叫专供出口农药的除外)。
上述最新消息是我国外贸出口型农药生产企业期盼已久的内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大门的打开,给较多的外贸出口型农药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加了新的希望,尤其是农药生产和出口受到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较大影响的背景下,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的最新管理消息,无疑会给我国外贸出口型农药生产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实惠。基于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企业呼声的理解和行业的高度关注,为使得更多的行业工作者了解有关情况,笔者现对有关情况进行简要梳理,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放管服”
“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几个重点内容
(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恢复受理、审核仅供境外使用农药产品出口申请是一项服务于我国农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临时性过渡措施,指的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放行通知单登记即JW登记。申请JW登记一般无需提供农药登记试验资料。但无论是在此次管理内容出台前已办理的JW登记证,还是今后新办理的JW登记证,有效期均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2)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可能该种登记证的证号会以EX开头)需提供一定的农药登记试验资料,如:产品化学试验资料,毒理学试验资料等。(3)并非所有农药有效成分的原药或制剂产品均可申请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需要考虑产品在中国已有登记情况。(4)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不受《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即: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内容的约束。
注:有关细节和执行标准,请遵官方要求。
原有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政策情况介绍
2007年,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了《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并征求各方意见。现将(草案)的核心内容汇总如下。
1、专供出口农药的定义。专供出口农药是指我国境内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专供出口至境外的农药。
2、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审批程序。(1)生产企业申请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提出登记申请。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给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并公告。(2)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出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3)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申请,自申请者交齐资料之日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对专供出口农药续展登记申请,按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第657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3、其它要求。(1)专供出口农药的申请者应当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2)专供出口农药产品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的,按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获得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的申请者在首次出口或境外直接购买者发生变化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在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出口国家或地区、境外购买者的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预计出口量、进口单位及合同或合同意向书等;境外直接购买者的确认声明,应当包括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境外购买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和剂型,产品最终目的国家或地区,境外购买者了解该产品未在中国进行全面安全评价和不能在中国使用的声明,境外购买者的签名和签名日期等信息。
4、罚则。取得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而擅自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按《农药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罚。
5、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资料规定。(1)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申请表。(2)企业和产品简介。(3)产品化学资料,包括:有效成分的识别,产品组成,物化性质,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检测与方法验证报告,全分析报告(对原药),生产工艺,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质量保证期。(4)产品毒理学资料,包括:急性经口、经皮毒性或吸入、眼睛刺激性、皮肤刺激性、致敏性等试验报告和中毒急救措施等。(5)申请者在境外登记时提供的产品的毒性、药效、残留和环境资料,或同类产品的毒性、药效、残留和环境及其境内外登记、使用和研究的综合报告。(6)原药来源的证明(对制剂)。(7)产品包装标签样张,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有效成分、产品特性和使用分类的说明;产品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产品安全警示标志;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登记情况声明:以醒目的方法标注“该产品仅供出口,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全面安全评价”。(8)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9)申请者在境外已取得农药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进口国有关农药品种免于登记的相关证明资料。(10)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11)其它: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专供出口续展登记资料规定。(1)续展登记申请表。(2)加盖申请者公章的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复印件)。(3)在本登记有效期内产品生产、销售、出口国家或地区、进口单位及其联系方式、境外登记等变化情况的综述报告。
有国际市场的部分热点农药产品
吡草胺metazachlor、苄草丹prosulfocarb、碘甲磺隆iodosulfuron-methyl、丁苯草酮butroxydim、丁噻隆tebuthiuron、丁苯吗啉fenpropimorph、多果定dodine、二氯噁菌唑erlvejunzuo、氟胺草唑flupoxam、氟胺磺隆triflusulfuron-methyl、氟草隆fluometuron、氟咯草酮flurochlorldone、氟草敏norflurazon、氟啶草酮fluridone、氟硫草定dithiopyr、氟螨嗪flufenzine、氟草胺benfluralin、氟丙嘧草酯butafenacil、氟磺隆prosulfuron、环氟菌胺cyflufenamid、环戊噁草酮pentoxazone、环酰菌胺fenhexamid、环酯草醚pyriftalid、磺酰磺隆sulfosulfuron、甲苯氟磺胺tolylfluanid、甲基苯噻隆methabenzthiazuron、腈苯唑fenbuconazole、喹螨醚fenazaquin、咪唑菌酮fenamidone、嘧草硫醚pyrithiobac-sodium、嘧菌胺mepanipyrim、噻菌灵thiabendazole、双硫磷temephos、特草定terbacil、戊菌唑penconazole、酰嘧磺隆amidosulfuron、溴螨酯bromopropylate、溴硝醇bronopol、唑嘧菌胺ametoctradin、苯霜灵benalaxyl、除草定bromacil、伏虫隆teflubenzuron、磺草酮sulcotrione、氯嘧磺隆chlorimuron-ethyl、嘧草硫醚pyrithiobac-sodium、戊菌隆pencycuron。
充分利用政策利好,尽早开展产品登记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是一项利国惠企的好政策,该政策必将在推动我国农药外贸出口型生产企业的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有相关需求的外贸出口型生产企业应利用政策利好的时间和空间,充分调研国际市场产品需求,尽早启动有关产品的登记试验及有关工作,尽早提交登记资料,争取尽早登记成功,让利好政策的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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