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业部颁布了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2569号公告)。新政下,对农药登记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目前,我国农药登记还处于新旧交替的过渡期。按照新政登记要求,以下这些问题,农药登记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知道。
1 生产许可证问题
(1)无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不批准其农药产品登记(新农药除外)。
(2)已取得农药登记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批准其新增产品登记、登记变更及企业更名;已批准登记的产品,在2019年8月1日前可申请登记延续,2019年8月1日后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将注销所有农药登记证。
2 农药专利问题
在公示期间,根据专利权人的异议或请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3 登记种类的确认
登记人员应准确判断申请产品的登记种类,并对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申请。
4 有效成分异构体或微生物菌株不同问题
有效成分异构体与已登记农药不同的,按新农药登记要求提供资料;微生物农药菌株与已登记农药不同的,按新农药登记要求提供资料。
5 过渡期试验单位资质及其试验报告问题
(1)原试验单位资质已过期的,在农业部开始受理试验单位认定申请的半年内,已签订试验协议且已开展试验的继续有效。
(2)对两年常温储存试验、质检报告,在农业部认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单前(2018年10月25日前)完成的,按老的要求执行,但须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和图谱。
(3)理化性质报告,2017年10月10日施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此之前各检验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所有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按原要求执行,但应提交全部原始记录。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5日之间完成的理化性质报告,应由2016年8月31日农业部发布第2443号公告中的15家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要求的理化分析试验单位出具。
6 残留试验点数
根据原资料规定在一个地点开展的2年残留试验,试验点数按2个计。
7 风险评估报告问题
包括职业健康、膳食风险和环境风险等评估报告。各类风险评估报告可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相关技术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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