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第395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拜耳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号:ZL03821634.5)。对于国内农化行业来说自然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实际上自2017年7月22日,拜耳的螺虫乙酯专利(专利号:ZL97198554.5)在中国的化合物专利到期,然而,该专利是关于顺反异构体混合物的专利,而其真正发挥杀虫活性的顺式异构体的专利要在2023年才期满。2019年4月2日,正是该顺式异构体的专利被宣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由沧州科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通过。
关于螺虫乙酯的专利背景
拜耳一直不遗余力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常之注重专利保护,之前曾经多次针对国内侵权厂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获得相关厂家的经济赔偿和公开道歉。关于螺虫乙酯(具体是顺式异构体形式)专利ZL03821634.5,拜耳于2017—2018期间曾多次发布专利声明,也曾多次向螺虫乙酯注册厂家发出专利沟通函,期望相关公司关注并尊重拜耳的专利权,避免因专利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虽然关于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的专利已被宣布无效,但拜耳仍然发布声明:
我们不认可上述的行政决定,已决定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在随后的程序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在拜耳的诉讼尘埃落定之前,鹿死谁手还犹未可知,但面对科润化工提出的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拜耳这次想要翻盘还是有些难度。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3个月,拜耳肯定有一场硬仗要打。
沧州科润化工对该产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都进行了无效请求,法律的依据是专利法的第22条第2、3款。
关于新颖性:
当权力要求保护一个具体化合物的特定立体异构体时,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所述化合物特定立体异构体的化学结构和立体构型,通常认为现有技术已经提到该特定立异构体,如果没有证书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特定立体异构体,则该特定立体异构体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而由于螺虫乙酯顺反异构体的专利早已到期,故提出证据证明现有的顺式异构体并不具有化学结构上的新颖性。
(部分证据)
关于创造性: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无效请求书中提到结合证据,可得出权利要求1并无创造性。
(权利要求1)
综上可以看出,接下来的3个月,拜耳仍然有许多的事情要做。如今木已成舟,诉讼并非易事。在原药市场被打开后,如何保持螺虫乙酯在制剂上的专利和登记优势,也许将是拜耳面临的下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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