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日益关注,农药制剂产品中的各种助剂(包括桶混助剂)的安全性备受质疑。于是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对农药中可能引起健康或环境问题的助剂及其他化学品进行监管,加强安全评价,同时根据现有的数据对某些已知有害的助剂采取禁用或限用措施。为了帮助大家避免在申请国外农药登记时错用已被禁用或限制使用的助剂,特整理出已经报道的某些国家和地区禁限用的助剂名单供参考。
1 美国
美国是较早对农药助剂安全性进行分类监管的国家。1987年4月22日,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政策声明,为鼓励使用低毒助剂,将助剂分为4类,初步确定一类助剂(具有毒理学威胁的助剂)和二类助剂(具有潜在的毒性的助剂,需优先测试)清单。同时还规定了对于含有一类和二类助剂的已登记产品的处理办法。
1989年11月22日,EPA公布了最终确定的一类和二类助剂清单(表1和表2)。
表1 EPA确定的一类和二类助剂清单(1989)(一类)
表2 EPA确定的一类和二类助剂清单(1989)(二类)
根据1987年公告所述,EPA要求生产商重新提交制剂配方,使用低毒的助剂替换一类和二类助剂。并且要求含有一类助剂的产品必须更改登记,在标签上添加“This product contains the toxic inert ingredient (name of inert)”字样,规定字样的格式和位置,同时还规定了旧配方制剂的销售期限。
2006年,EPA完成对助剂清单中的物质再评估,因此该清单被已更新的限量豁免(40CFR180分类列表体系)代替。读者可以在美国EPA惰性组分网页查询允许使用的助剂名单。
即使美国农药助剂已经不遵从四类清单,但该清单依旧被很多国家采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现在依旧参考四类清单进行农药助剂的禁限用。
2 欧盟
2021年3月3日,欧盟委员会补充发布了Regulation (EC) 1107/2009中附件Ⅲ,确定了农药制剂中禁用的助剂(Co-formulants)名单(表3),并要求2023年3月之前整改完毕。为便于读者使用,对化合物名称不作翻译。
表3 欧盟不允许在农药制剂中使用的助剂清单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2020年1月30日英国脱欧后,便发布了《2020官方农药管理条例》,该条例发布于2020年5月28日,并在当年6月22日正式生效。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之后,欧盟才正式公布了上述附件Ⅲ中禁用的助剂清单,而且在《2020官方农药管理条例》中没有找到明确规定的农药禁用助剂清单,因此英国未来是否会采用该清单还需继续关注。
3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发布的农药助剂禁限用名单包括30种助剂(表4)。
表4 印度尼西亚禁用的农药助剂清单
4 中国
2014年3月,我国开始实施行业标准HG/T 4576—2013《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限制了7种乳油中有害溶剂的使用(表5)。
表5 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要求
2015年7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起草了《农药助剂禁限用名单》(征求意见稿),但是具体名单至今仍未确定。征集意见稿中的禁限用名单见表6和表7。
表6 农药助剂禁用名单
表7 农药助剂限用名单
禁用助剂草案中的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罗丹明B、孔雀绿、苯酚、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都已经在EPA或欧盟禁用名单中出现,这也表明我国逐步了解致癌物、环境激素等类型的溶剂的危害性,并加强监管力度。
此外,台湾地区对二甲苯、苯胺、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38种溶剂进行限量规定,其中农药制剂中二甲苯、环己酮的含量不能超过10%,DMF和甲醇不能超过30%,乙苯不能超过2%,甲苯、苯、二氯丙烷、异佛尔酮等33种溶剂不能超过1%。
5 日本
日本农林水产省JMAFF (Japa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食品与农产品检测中心FAMIC(Food and Agricultural Material Inspection Center)公布了11种农药中不可接受的物质名单,包括有效成分、杂质和助剂,其中6项也在EPA和欧盟名单中出现(表8)。
表8 日本农药产品中不可接受的物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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