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草枯:四次被“留下”,如何能“重启”?
发布日期:2022-06-28 信息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作者:马志铭

 

       2022年6月6~17日,鹿特丹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简称COP-10)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最终百草枯不通过列入附件三提议,这是自COP-7(2015年)会议起,COP-8(2017年)、COP-9(2019年)及COP-10(2022年)已连续四届,共4次成功捍卫了百草枯。

       COP-10选择让百草枯继续留下意义深远,作为一款颇受种植者喜爱的老牌灭生性除草剂百草枯,不仅可以为保障全球农业安全继续发挥应有价值,还可以为100多个百草枯未禁用国家的农业生产“发光发热”,而且还避免了中国本土生产百草枯农药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从而可以继续为世界农业丰产丰收作出积极贡献。 

1  受种植户喜爱的百草枯,想说爱你不容易

       近两年来,除草剂大品草甘膦、草铵膦价格节节攀升居高不下,尽管近年农产品高景气,但种植者仍感叹再景气仍赶不上种植成本(农药价格)上升的加速度。因此,常有种植者感叹:如果百草枯仍能用该多好啊!言为心声,行为心表。因百草枯用于灭茬除草,既除草兼治杂草上的害虫,而且又不伤庄稼(接触土壤立刻失去活性,遇土钝化,无环境污染),这样的除草剂想让种植户说不喜欢,的确很难。但遗憾的是,百草枯已于2016年7月1日起在我国被禁用,至2022年7月1日正好满6周年。在禁用的6年间,却一直禁而不止,除了源头多、漏洞大、不法分子犯罪成本低等原因外,其背后还有挡不住的农业生产需求和广大种植户对百草枯药效的肯定,这也是百草枯至今被100多个国家仍在大规模使用的原因。

1.1  百草枯被“鹿特丹公约”再次选择留下

       百草枯因对全球农业所作出贡献,在鹿特丹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上第四次被选择留下,其实仍然是应了“存在即合理”的哲理。虽然百草枯因无有效解药,可能会对人类生命安全产生威胁,但这样的威胁是可控的,一些对百草枯未禁用且监管做得好的国家就是最好的例证。“可控”是百草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鹿特丹公约”网开一面留下的真正原因。那么,“鹿特丹公约”是怎样的存在呢?

       “鹿特丹公约”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组织构建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此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57个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欧盟)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中国也是缔约国之一。

       “鹿特丹公约”是在世界范围内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与化学品和农药之间平衡的裁决者。截止目前,数届缔约方大会通过协商最终获得一致通过的共有47个种类的化学品(不得再生产和使用的化学品)被列入公约附件三。

       那么,百草枯未被列入附件三,说明百草枯对保障全球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也是所有缔约国有目共睹和达成共识的。虽然此次百草枯能幸运地被“鹿特丹公约”第四次“豁免”,但是我们也须冷静地看到,中国百草枯生产企业与购买国之间必须严守“行规”,必须真正做到供需双方之间的安全且完整的闭环流通。否则,难以做到未来一直被“豁免”。

       6年前,彼时我们农药监管和规范操作水平也许不能与百草枯匹配,在百草枯与“极少数特殊人群生命”之间,两权相害取其轻,大家都能理解。6年后,农药监管和规范操作水平亦已与时俱进,达到了较高的标准水平。而刚结束的“鹿特丹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上百草枯不通过列入附件三提议”,是否会成为百草枯“复出”的契机?或许这样的契机正好验证我国农药监管实力的好时机。

1.2  百草枯未禁用国家的监管模式和经验

       那么,时至今日在仍无解药情况下,为何全球还有超过100个(包括美国、日本等)国家仍在正常地使用百草枯?那些国家是通过怎样的监管才能保证百草枯的“周全”?

       或许,我们可通过学习别国的先进经验,找出监管上尚存在的不足与短板,然后针对性地强化,摸索出一条属于中国特色的农药监管模式。比如美国是大农业管理模式,对于中国部分集约化、现代化的数百上千亩耕地(如小型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或种田大户),是不是可借鉴这种大农业模式呢?对于难于管理的小型规模经营的农场,是不是可以借鉴邻国日本的小规模监管模式呢?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一起来借鉴学习如下这些百草枯无禁令国家的管理措施与先进经验。

       一是加强施用与存放安全管理。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对包括百草枯在内的所有高毒农药必须单独上锁存放;二是限制有效含量。如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巴拉圭等国限制百草枯最高含量(低浓度不致死含量);三是授权专业人员喷施,建立农药管理的追溯制度。如在美国、日本,百草枯均为限制使用范围的农药,零散农户并不能轻易、普遍接触到百草枯。美国是由经过专门培训指导的工人来完成百草枯等农药的喷洒工作,而日本则是由农业合作社承担喷洒专项任务,且两国都对百草枯全程产业链进行可追溯管理。另外,以美国农业第一大州加州2012—2018年的除草剂使用面积为例,其中百草枯排名第三,可见百草枯在农业发达国家仍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

       其实,向外除了借鉴外国(百草枯无禁令的国家)的做法外,向内也可借鉴我国高毒农药监管的成功典范,如氯化苦的“安丘模式”。

2  确保粮食安全,百草枯仍然可以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和应有价值

       纵观我国以往禁限用的农药,虽然从未有过禁限用后再恢复使用的先例,但凡事总有特例。建议相关部门能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科学评估,加强并健全监管体系,努力寻找到人的生命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点,做到不轻易禁用任何一款好药,也绝不放过一款对百姓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以及给环境带来危害的高风险农药。

2.1  强化监管,构建安全用药环境

       持续不断的疫情和突发的俄乌战争使世界范围内的粮食安全形势更为严峻。中国农业现代化也在不断向前推进,未来农业的发展必须走规模化和集约化道路。因此,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高毒农药管理的法制化和专业化,另一方面也需要继续加强高毒农药的科学有效管理,促使其合理使用达到最佳,安全风险降到最低,构建与当下中国农业相匹配的具有针对性、科学性、系统性的农药监管模式,完善农药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针对农药的正确认知教育以及对农药使用者的科普培训。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对类似百草枯类的高毒农药在监管完善上一定存在难度,但通过不断改进提升,让监管更加科学更加严格,终会达到农业发达国家的监管水平。不妨从容易入手的规模化农业的农药监管入手,然后待时机成熟,再由点到面地推广开去。面对目前农药监管上仍然存在各种困难和问题,不妨学习中国航天人这种不甘落后、勇攀高峰的大无畏精神,相信只要敢于拼搏,终有一天能抵达彼岸。

       业内人士都知道,任何一款好农药的研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从技术层面来讲虽然与载人航天技术不能同日而语,但也绝非易事,所以农药监管部门应尽可能地延长这些防效好的农药产品生命周期,除了考虑社会、企业、农民等相关方的利益,更主要考虑在农业丰产丰收和综合效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2.2  百草枯是否可以重新被启用?

       众所周知,百草枯具有很好的除草性能,如对后茬作物无影响,适合迅速换茬施药,因其价廉、高效、快捷,曾广泛应用于农业及非农业耕地的除草,为中国的农业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百草枯禁用的这6年里,虽然不存在“无百草枯不能种植”情况,但也存在某些作物和区域因百草枯的禁用导致种植用药成本的提升和除草便利性和效果的下降,使种植者利润空间大受挤压。

       如今在保障中国粮食安全“底线”及农业“双减”瓶颈期到来之际,中国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已成趋势的情况下,能否以COP-10把百草枯选择留下作为契机,因“药”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局部或以点到面地重新启用百草枯呢?

       比如,在农业发达省份或土地相对集中的大规模农业种植地区,可因地制宜借鉴外国或我国氯化苦的监管经验,从生产端的厂家、销售端的店家、使用端的用户进行层层把关。生产端严格管控百草枯剂型、浓度及产量,对产量及流向及时不间断跟踪;销售端实行禁限用农药经营资质认证,进货、出货链条必须完整闭合;使用端实行用前报告制度,并由专业人员或专业农服公司进行施药,并在用药后就施药地点、施药作物、使用者、未用完药剂数量及去向等相关信息进行书面汇报,并存档两年备查,从而保证百草枯不流入社会,不让非使用者和非专业人士经手,相信建立起周密科学的监管体系,完全可以防范因使用百草枯而带来的次生危害。

       7月1日,是百草枯离开大众视野整整6周年,又恰逢近日“鹿特丹公约”第四次“豁免”百草枯。不可否认,任何事物不可能十全十美,百草枯也存在各种各样问题,有些问题目前也一时难以解决,但从本次“鹿特丹公约”对百草枯在全球农业丰产丰收方面所发挥积极作用的认可,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重新启用百草枯,尤其许多种植者对其仍“念念不忘”的背景下,使其重新服务于中国的农业,相信届时拍手称快的将是广大的种植者和中国本土生产百草枯农药企业,但最终获益的仍是中国的大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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