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或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混配制剂登记最新要求
发布日期:2022-10-27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农药登记信息2022年第29期

一、农药标签重新核准信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查,重新核准安徽圣丰生化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的24个产品农药标签内容,不再核发纸质标签,具体标签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机关子站—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农药行政审批信息发布—农药登记查询,也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二、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信息

  (一)关于含草甘膦或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登记。鉴于目前申请用于非耕地的灭生性除草剂与用于农田的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的制剂较多,实际使用中存在飘移、误用、超剂量使用等风险,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不再同意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的登记试验备案。同时,建议对灭生性除草剂的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规范,禁止在田间道路、田埂、果树行间、休耕地、林场林地等农林业区域使用,防止喷雾漂移对周边作物造成药害。

  (二)关于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用药登记管理。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认为,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不是转基因或基因编辑方式产生的,主要通过光诱等方式产生,性状不稳定,登记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用除草剂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可能会产生药害,对作物用药登记需要谨慎。为进一步规范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用药登记,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品种需要参照转基因耐除草剂作物4倍剂量施药方式,评价作物品种耐药性和除草剂对作物安全性。

  (三)关于农药标签核准要求。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细化对使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的审核,更好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细化农药标签核准要求的意见》(附件2),作为农药登记申请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制作农药标签时的参考依据,供农药标签核准时参考。

  附件:

  1. 农药标签重新核准信息

  2. 关于进一步细化农药标签核准要求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1:农药标签重新核准信息

序号

企业名称

登记证号

农药名称

1

安徽圣丰生化有限公司

PD20182213

嘧肟·吡·氰氟

2

安徽省锦江农化有限公司

PD20170222

噻虫嗪

3

安徽省六安利庭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WP20180114

蟑香

4

广州超威日用化学用品有限公司

WP20200028

杀蟑饵剂

5

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

PD20084457

啶虫脒

6

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PD20220135

氟啶虫酰胺·联苯菊酯

7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PD20100887

氯溴异氰尿酸

8

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PD20211711

呋虫胺·茚虫威

9

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PD20211191

噻苯·敌草隆

10

辽宁松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PD20082828

溴敌隆

11

辽宁松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PD20110547

溴敌隆

12

青岛好利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

PD20121195

阿维·哒螨灵

13

青岛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PD20131684

苯醚甲环唑

14

青岛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PD20173044

虫螨腈

15

瑞士先正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PD20180500

氟环·咯·精甲

16

山东百农思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PD20090352

百菌清

17

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

PD20080417

吡虫啉

18

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

PD20160722

噻虫·吡蚜酮

19

上海万力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PD20160752

木霉菌

20

陕西华戎凯威生物有限公司

PD20082095

腐霉利

21

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PD20172434

唑醚·戊唑醇

22

山西运城绿康实业有限公司

PD20101296

甲基硫菌灵

23

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

WP20192030

防蚊网

24

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WP20140188

电热蚊香液

附件2:关于进一步细化农药标签核准要求的意见

  为更好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农药标签核准要求,现对农药标签使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质量保证期等内容提出以下意见。

一、使用技术要求

  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规范标注。

  根据防治对象详细给出农药使用时期、使用方式及使用条件等信息,如低龄幼虫发生始盛期兑水均匀喷雾,杂草4~5叶期兑水均匀茎叶喷雾等。需要多次施用的,根据药效试验资料给出多次施药的间隔天数。

  对稀释使用的农药,应依据药效试验资料,在标签使用技术栏标明使用时的兑水量(以油稀释的同理),兑水量以“公斤/亩”表示,以“稀释倍数”表示的除外。

  在食用作物上使用的,应依据药效、残留试验资料,标明每季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等合理使用建议(依据有关规定可不标注的除外)。不同生长时期分别采收的作物,应分别标注安全间隔期。如大豆上每季最多使用X次,青豆安全间隔期X天,大豆安全间隔期X天。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仅在作物特定时期使用的农药,应写明施药时期,标注每季最多使用次数,可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原药(母药)标签不标注产品使用技术要求,但已批准登记允许直接使用的原药除外。

二、产品性能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基本性质、作用特点、主要功能等。对产品性能的描述应科学准确、简明扼要,应与本产品批准登记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不得使用夸大或广告性词语。

  原药(母药)标签应标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但已批准登记允许直接使用的原药除外。

三、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对农作物、人畜、有益生物和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其防护措施等。具有燃烧性、爆炸性、氧化(还原)性等特性的产品,应标明相关特性,如本品具有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或还原性等。其他有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规范标注。

  对农作物方面:应标明药害风险提示内容或抗性风险管理措施。如本产品为长残效除草剂,应注意种植间隔,避免造成后茬作物药害;根据抗性风险评估试验,有中等或高等抗性风险的产品,应注明“存在中等(或高等)抗性风险,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杀菌剂或除草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药性”。

  对人畜方面:对皮肤、眼睛有刺激性(或腐蚀性)或对皮肤有致敏性的产品,应标注“对皮肤有刺激性(或腐蚀性)”“对眼睛有刺激性(或腐蚀性)”或“对皮肤有致敏性”,并注明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时应穿长衣长裤、靴子,戴帽子、护目镜、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饮水、吸烟等”“施药后应及时洗手、洗脸并洗涤施药时穿戴的衣物”或“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过敏者避免接触本品”等。

  对环境影响方面:制剂产品通常应标注“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置,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依据环境风险评估和生态毒性试验结果,按水生生态系统、鸟类、蜜蜂、家蚕、地下水、非靶标节肢动物的顺序增加以下标注内容:

  1. 初级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对水生生物存在潜在风险,或对水生生物中等毒及以上且暴露可能性较高的制剂,应标注“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此外,水稻种子处理剂,还应标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直接用于水稻田的,还应标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2. 对鸟类中等毒及以上且为种子处理剂、颗粒剂等对鸟类暴露可能性较高的制剂,或初级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对鸟类存在潜在风险的一般制剂,应标注“鸟类保护区及附近禁用”,种子处理剂、沟施、穴施的颗粒剂,还应标注“播种后应立即覆土”或“施药后应立即覆土”。

  3. 对蜜蜂存在风险且为喷雾施药方式,应标注“施药田块及其周边植物开花期禁用,使用时应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当登记作物为蜜粉源植物和无法避开花期施药的农药,还应标注“施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 对家蚕风险不可接受,应标注“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直接用于桑树的,应标注“采摘桑叶养蚕的安全间隔期为X天”。

  5. 对地下水存在潜在风险或者含有莠去津的产品,应标注“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用”。

  6. 对非靶标节肢动物风险不可接受,还应标注“赤眼蜂(或其他代表性天敌)等天敌放飞区禁用”。

  7. 用于室内的卫生用农药,应标注“仅用于室内”,对家蚕中等毒及以上或没有家蚕毒性数据的,还应标注“蚕室及附近禁用”。用于室外的,应根据产品种类和使用范围,参照农林用农药上述有关原则进行标注。

  8. 根据农药不同特性或用途,还可增加其他标注,如“对水生生物(或其他生物)高毒”“为保护蜜蜂等传粉昆虫,应避免在白天施药”等。

  原药(母药)标签应根据生态毒性试验结果标注相关内容,如“对水生生物高毒”等。

四、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中毒症状:必要时应分别描述不同接触途径如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粘附农药后引发的不良反应或症状。

  急救措施:包括农药清除方法和治疗原则。依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农药清除方法可选择以下内容予以标注:(1)误服者应立即用清水漱口,根据农药毒性、特性及摄入量确定是否进行催吐。(2)吸入暴露者或在有限空间(密闭或半密闭环境内)接触农药者出现不适时,应立即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保持呼吸道通畅。(3)皮肤污染者应用大量流水冲洗。冲洗时勿疏忽头发、会阴及皮肤皱褶等处。忌用热水,不强调用中和剂。条件允许时,可先用软毛巾轻拭除去附着的农药,再进行冲洗。眼睛受污染时,应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0分钟。

五、储存和运输方法

  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根据不同产品特性规范标注下列警示内容:“本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应远离火源、热源”“本品应当置于儿童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物品混合储存”等。

  对易燃液体、气雾剂等产品,相应的警示内容标注为“本品为易燃液体,应远离火源、热源或电器”或“本品属压力容器,属易燃物品,应远离火源、热源或电器,避免受阳光长时间直射”等。

六、质量保证期

  应根据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按登记时确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予以标注。

七、其他要求

  (一)规范使用标点符号

  1. 序号。文字中需用序号时,应以“阿拉伯数字和右下角加点”表示,如“1.×××。2.×××。”每一个序号之间,用句号结束,序号后不留空格。不使用“1、”、“1”、“[1]”、“⑴”、“①”、“*”、“·”等作序号。

  2. 数字间的连接符。使用一字线“—”,不用“-”表示,如“200—300毫升水”“3—6叶期”等。

  3. 标点符号。逗号、句号、分号、冒号等应以全角符号表示,不用西文半角符号表示。

  (二)规范使用计量单位

  应统一使用汉字表述,如长度单位“米”“厘米”;质量单位“公斤”“克”“毫克”;体积单位“毫升”“升”;时间单位“分钟”“小时”等,不用“m”“cm”“kg”“g”“mg”“ml”“l”“min”“hr”等。制剂的用药量用中文与反斜杆“/”表示,如“克/亩”“毫升/亩”;有效成分质量分数百分号以半角“%”表示,质量浓度单位以“克/升”表示,不使用“g/亩”“ml/亩”“g/l”等。

  (三)规范使用中文汉字

  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避免使用别字、错字。如“不得挪作他用”中不使用“做”“它”等别字,“兑水喷雾”不使用“对水”,“避免飘移到其他作物”不使用“漂移”等。不使用英文、日文等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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