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延续是农药企业已有产品继续生产销售的重要前提条件,尤其在当前农药登记日趋严格的大环境下,维护好现有的农药登记证十分重要。本文为大家梳理一下农药登记延续的资料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农药应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重新申请登记。各农药企业务必多关注自己现有登记证有效期,以免错过申请时限,建议在到期前90~180日期间办理延续申请。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办理登记延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农药登记延续,系统可自动生成申请表,也可在中国农药信息网自行下载)。
(2)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者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3)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4)综合性报告: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一般提供5年的生产量、销售数量金额、销售区域等信息),产品使用引发的不良影响如药害、对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等,生产运输销售时需关注的安全问题,研究新成果等有必要补充的情况说明,如在以往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还应提供整改落实情况,制剂产品还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
(5)如果该品种需开展周期性评价,则应按照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有关查询资料或试验报告。
(6)农业农村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农药登记延续未通过评审的话无法申请复审,也就说只有一次机会,再次提醒企业一定要重视登记延续。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农药登记延续无法批准,请各企业关注:
(1)禁用或不在新增、延续的农药产品。
(2)申请人被吊销农药登记证未满5年的。
(3)申请人因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农药登记被拒绝受理或不予批准,时限不满1年的;或者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满3年的。
(4)农药登记证到期90日前未申请登记延续的。
(5)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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