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农药登记管理政策均有各个国家的特色。例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这3个农药登记管理机构对登记资料的保护均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较长的资料保护期会显著提高新农药研发者的积极性,为推进行业创新注入活力。本文总结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4个国家和地区的农药登记资料保护的政策,供大家参考。
表1 欧盟、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农药登记资料保护期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不仅对首次登记的资料进行保护,对用于活性成分再评审或产品授权重申的新数据还另给予30个月的保护期。对于已经批准的植物保护产品,各个成员国对于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也制定了相关数据保护期。
美国不仅有专用的保护期,还对新的产品登记、变更登记、登记再评审提交的资料都进行保护,从资料提交的15年内,如果其他公司想使用这些数据来支持其产品登记,则需要支付资料补偿费用。
澳大利亚不仅对于新有效成分的资料进行保护,对于其他的新制剂产品提交的资料以及变更登记的资料都有5年的保护期。
中国对于除了支持新有效成分登记的资料给予6年的保护期外,对于提交的非相同原药、新制剂、新混配以及扩作等登记类型提交的资料均没有给予数据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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