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共九章一百零九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二、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三、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四、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五、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六、严格法律责任。
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
(2)新增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3)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第七十八条);
(2)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第九十九条)。
建筑垃圾、污泥、电子电器的管理方面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第六十六条)。
法律责任方面
(1)新增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
(2)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加大了处罚金额,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
表1 涉及罚款的主要变更点
违法行为 |
原法律罚则 |
修订案罚则 |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
无 |
5万~2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
无 |
10万~100万元罚款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
无 |
10万~100万元罚款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1万~10万元罚款 |
10万~100万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
无 |
10万~100万元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无 |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2万~20万元罚款 |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2万~20万元罚款 |
10万~10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1万~10万元罚款 |
10万~100万元罚款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1万~10万元罚款 |
10万~100万元罚款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1万~10万元罚款 |
10万~100万元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 |
无 |
责令退运,50万~500万罚款 |
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限产或停产,50万~200万罚款 |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或关闭,100万~50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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