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药产品标准的发展——建国70周年农药行业发展纪实
发布日期:2019-07-22 信息来源:《中国农药》2019年第7期 作者:王以燕 赵昕欣 宋俊华 刘丰茂 楼少巍 李富根 冷阳 张宏军 穆兰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回顾70年来我国农药产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历经了初创、调整、发展阶段的风雨历程,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更是突飞猛进地发展,正努力向着世界农药制造大国的行列迈进。标准是生产和贸易的“宪法”,标准已成为世界“通用语言”。农药产品标准是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的主要技术措施之一。随着我国农药产业的不断发展,其产品标准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对促进我国农药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我国农药产品标准的发展史,供读者参考。

概述

       农药产品标准是为达到预期防治效果所制定的质量指标及其匹配的合理规定(即为产品满足要求,需保证适应性所做的技术规定等),也是国际交往的通用语言和贸易的技术桥梁和规则。它在保障农药产品质量、使用安全、提高市场信任度、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通常作为生产企业与用户之间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查检验的依据。农药产品标准主要根据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剂型而分类制定,其内容主要有产品外观、有效成分和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其他限制性组分(如相关杂质)含量、与物理性质有关的质量控制、技术指标和包装储运要求及检测方法等。

       与农药产品标准相关的还有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方法标准是针对试验、检测等各种方法所制订的标准。其标准化对象主要是通用方法、程序和规程。方法标准包括通用方法和产品方法。通用方法是对众多农药产品标准中的相同项目制订统一、规范的测定方法。例如农药水分测定方法(GB 16002001)等。现此类通用方法标准有24个。一般在农药产品标准中已涵盖其测定方法,故产品方法标准现仅有7个。基础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标准的依据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与农药产品标准相关的基础标准主要有5个,如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等标准是规范农药领域的标准化对象,是制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要素。对普遍使用的农药剂型还制订了标准编写规范,以使相同剂型不同品种农药产品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规定等内容和表述方式规范化。例如真菌母药、粉剂、可湿性粉剂、油悬浮剂、饵剂标准编写规范(GB/T 21459.1-52008)等(《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 /T 1.1实施后,上述编写规范标准就不再提倡)。国际上《FAO/WHO农药标准制定和使用手册》就是按剂型分类制定的主要技术项目要求,并定期更新。在2016年第1版第3次修订中涉及了41种剂型,基本覆盖了当前全球国际市场中的主要流通产品。

历史沿革

       最早的农药产品标准是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第一批卫生杀虫剂标准。此前,WHO为实施消杀蚊虫控制疟疾流行计划,曾购买了一批50%滴滴涕可湿性粉剂,经过长期储运变成硬块,丧失悬浮性而无法使用。经权威实验室检验,滴滴涕含量符合合同要求,而合同仅规定了含量而无其他技术指标,造成WHO无法要求制造商赔偿。为此,人们才认识到,仅规定农药有效成分含量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其他相应技术指标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由此产生了农药产品标准。最初标准指标只有几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指标和测定方法逐步完善。

       2000年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WHO是分别制定农用和公共卫生用的农药标准。199912月,WHO病媒生物和控制专家顾问委员会建议FAOWHO在农药标准方面使用相同的术语、定义、格式和方法,并提议对于既有公共卫生用途又有农业用途的,应联合制定FAO/WHO标准。20005月,FAO专家委员会接受此建议,2001WHOFAO签署了实施建议的谅解备忘录,同意当两个委员会一起工作时称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并于2002年首次出版了《FAO/WHO农药标准制定和使用手册》。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标准化工作,纷纷将其提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

       我国农药产品标准制定工作可追溯到原重工业部化工局于1956年颁布了硫酸铜和六六六原粉技术条件的第一批标准。1984年全国农药标准审查委员会成立。在国家技术监督局领导下,1988年成立了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3),其职责之一是组织制定农药国家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2018年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情况,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获得39个通过一级考评的技术委员会之一(共262个)。随着生物农药发展,已制定生物源农药产品标准60多个,涉及近30种农药。20171月,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生物农药分技术委员会成立(SAC/TC133/SC1)。

依据

       制定农药产品标准依据主要有4方面:① 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规范的农药产品标准,严格把好农药登记关,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② 履行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需要。农药产品标准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技术的结合体,贯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过程,既是指导和规范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的自控准绳,又是政府部门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需要。③ 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农药产品的合格与否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农药安全问题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保证农药产品安全的基础上,加快标准制定,确保农药使用和农产品质量的安全,事关国计民生,至关重要。④ 农药产品的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范围和数量等也是制定产品标准的依据之一。

分类

       标准促进世界互联互通,世界需要标准协同发展。农药产品标准按其等级和适用范围划分为国外标准和国内标准。

4.1  国外标准

       目前,在国外农药领域标准主要有FAO标准、WHO标准及FAO/WHO联合标准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FAO/WHO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出标准草案及相关支持数据,经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布其标准。截止到201812月,按FAO新程序(增加评估报告)发布的标准有290个,涉及92种农药;按老程序(1999年前)发布的标准有360个,涉及113种农药(2016FAO发布更新计划,在第一批56种“更新优先列表”农药中有8个是我国提交的);201711日,WHO农药评估体系(简称WHOPES)承担产品评价工作已转移到预审核团队媒介管理小组(Prequalification Team Vector Control Group)(简称PQT-VC),经WHO评估列入PQT-VC名单的有79个,涉及25种农药(截止29/03/2019)WHO新程序标准有118个,涉及40种农药(WHOPES发布)。以上标准均采用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编码加剂型代码组成农药产品标准编号。现CIPAC编码已排到999(其中有不少生物农药),CIPAC农药分析方法超过400个,通用理化性能测定方法MT200

       国家鼓励国内相关部门、企业或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从2010年我国开始有企业参与FAO/WHO农药标准的制定/修订,现已有26家企业提交了49份申请(其中,2018年申请数量占JMPS会议审议农药标准总数的59%),涉及28种农药,一次性通过率为34%。但中国参与有自主产权品种的FAO/WHO标准制定尚不多。2015至今我国已申请了7CIPAC方法,其中唑菌酯(原药/悬浮剂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右旋胺菊酯(原药有效成分和异构体比例的测定)和环嗪酮(相关杂质氨基甲酸乙酯的测定)已公布为CIPAC方法。我国农药产品标准已挺进FAO/WHO标准领域,我国农药已成为国际市场的生力军。

4.2  国内标准

       根据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国内农药产品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GNY等)、地方标准(DB)、团体标准(T)和企业标准(Q)。标准编号分别由以上5类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份构成。鼓励企业、团体和教育、科研等机构开展或参与标准制定。目前,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需要经过标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原则上各级标准技术指标不得低于高一级标准技术指标。标准化法明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4.2.1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强制性标准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实施的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法律属性,必须执行(将取消条文强制实施全文强制)。

       推荐性标准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促使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属于技术文件,不具有法属性,没有强制执行的功能。相对具有通用性强、覆盖面大、较灵活和宽泛等特点,利于增强其公益属性。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如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或被行政法规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而具有法律约束性。

       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相同之处,在于推荐性标准中也存在强制性因素,即标准实施日期,是具有明显法属性特征的标志。标准实施日期是对新标准自即日起开始生效,被新标准所代替所有以前旧标准或旧标准文本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将自行废止的时间规定。

       2017年,根据标准化工作要求,推进国家标准精简优化(基础/通用标准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我国农药类的强制标准只保留高毒农药产品标准、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包装通则类、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个别早期标准等,其他均为推荐性标准。目前,农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有31个,涉及24种农药;推荐性标准382个,涉及177种农药(个别原药为强制、制剂为推荐标准或原药为国标、制剂为行标),其中有部分采用了FAO/WHO等标准。

4.2.2  其他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推荐性标准又需要在全国农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标准。不得与国家有关标准相抵触,要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要健全涵盖行业标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和行业标准监督评价机制。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农药行业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会同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负责组织制定。

       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又需要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在公布国家或行业标准后,其相应标准即应废止。目前,农药产品的地方标准中有少量生物源农药产品标准。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国家对此类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标准备案制)。团体标准是由农药相关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现已发布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目前,这类标准正在起航。

       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对需要协调统一技术要求自行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标准。是农药企业组织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农药企业标准可参照已有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述的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公开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对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小结

       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我国制定的标准与FAO标准相比,具有如下相似特点:① 农药产品标准的分类原则和设定,及其技术指标项目和检测方法都基本相近;② 标准制定将改革,逐步与国外标准对接,如推进国家标准精简优化、减控强制标准数量(现强制标准约占国家标准的8.5%)、提升标准水平等;③ 化学农药产品标准数量远多于生物农药、混合制剂产品标准较少等现象国内外都存在。

       其差异主要在于:① 至今我国农药产品标准中仅有标准文本部分,由于目前没要求提供相关支持数据,故没有评价报告(物理性质、毒理学和环境等资料),内容与FAO老程序的标准类似;② FAO每种农药涉及剂型标准的种类相对偏多,一般34种,最多有10种;而我国多数为2种,最多仅有7种。经统计,我国农药产品标准的有效成分数量占产品标准数量的比值近50%;③ FAO推进新剂型标准快,落后剂型标准相对偏少,如水溶性包装袋剂型WP-SBSP-SB等已有产品标准推出(国内还没有此类标准);又如FAO的乳油产品标准占新程序农药标准总数的9.0%(占新/老程序农药产品标准总数的9.5%),国内乳油产品标准占推荐性农药标准的17.5%(占推荐/强制/方法农药标准总数的17.8%)。

       目前,我国农药产品标准数量和类别具有一定的覆盖率,已有30%的有效成分制定了标准,但涉及的农药不论是产品登记数量还是产量,都基本属于大吨位农药,经初步估算已制定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农药产量约占农药总产量(除混合制剂外)的70%左右。且有不少采用或参考FAO/WHO标准的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尤其是通用方法几乎全部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外标准,但还需进一步提高制定我国农药产品的标准水平,为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奠定科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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