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隶属上海海关的洋山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
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95%吡虫啉原药26,000千克,申报价格CIF 343,9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33399026,出口退税率9%,报关单号222920240004824898。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杀线威,应归入商品编号29309090,出口退税率0%,出口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436,614.91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4.3万元。
杀线威,英文通用名称oxamyl,属于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经查中国农药信息网,未发现有企业在我国登记杀线威原药和制剂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有关部门应及时跟进,彻底追查这批杀线威原药的来源,并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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