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笔者从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获悉,2019年下半年贵州共立案查处草甘膦等除草剂案件166件,罚款107.33万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有效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
2019年下半年,贵州省农业农村系统和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草甘膦等除草剂专项整治行动,在2019年上半年十个典型案件的示范带动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草甘膦等除草剂案件。
经研究,决定公布具有代表性的十个典型案件,希望各地借鉴相关地区查处草甘膦等除草剂违法违规案件的做法,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案件信息报送和公开力度,保障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案件1:贵阳市云岩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贵阳云岩绿源农产品经营部尹林经营假草甘膦案。
2019年3月,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云岩区后坝农资批发市场有经营假草甘膦的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摸排,发现贵阳云岩绿源农产品经营部的尹林有较大嫌疑,云岩区农业农村局遂于2019年3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
2019年3月14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云岩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当事人位于云岩区草黄路的营业场所及仓储场所进行检查,之后又通过前期摸排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对当事人在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一组租用的4个农药库房进行检查,在库房内发现了大量涉嫌假冒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查封,同时对库房内的所有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
查获假冒美国孟山都公司、安徽圣丰生化有限公司、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1个厂家,草甘膦等22种农药产品,产品通过贵州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全部不符合规定,共计14吨(其中1.8吨为国家禁止销售剧毒农药“百草枯”),货值金额275,620元,这一金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贵阳市云岩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吊销贵阳云岩绿源农产品经营部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11月13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尹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查获的涉案伪劣产品予以没收并进行销毁。
案件2:黎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黎平侗乡茶城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使用草甘膦案。
2019年7月3日,黎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黎平侗乡茶城有限责任公司矮枧茶叶基地使用草甘膦在茶园进行除草。
经查,黎平侗乡茶城有限责任公司矮枧茶叶基地使用“草甘膦钾盐”(登记使用作物/场所:百合田/非耕地)在茶园进行除草,该农药未登记在茶园使用,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规定。
黎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
案件3: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凤冈县万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菜园中违规使用草甘膦案。
2019年8月,凤冈县农业农村局在蔬菜基地检查时,发现凤冈县万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蔬菜基地使用草甘膦除草,遂将案件交给凤冈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
经查,凤冈县万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使用草甘膦异丙胺盐等除草剂(登记作物/场所:非耕地)对菜园进行除草,该农药未登记在菜园使用,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规定。
凤冈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
案件4:江口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贵州村华秋实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果园中违规使用草胺膦案。
2019年6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村产业革命调研人员在江口县调研时发现贵州村华秋实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猕猴桃园在使用草胺膦除草,遂将情况报告江口县农业农村局,江口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贵州村华秋实现代生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在江口县凯德街道办明星村、凯市猕猴桃种植基地施用草胺膦(登记作物/场所:非耕地)除草,该农药未登记在猕猴桃园使用,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规定。
江口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
案件5:普安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吴某某在茶园中违规使用草甘膦案。
2019年9月26日,普安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普安县青山镇茶农吴某某在茶园使用草甘膦除草。经查,当事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在普安县青山镇街上农资店购买1瓶30%草甘膦异丙胺盐(登记作物/场所:非耕地),于9月25日在自家茶园使用,该农药未登记在茶园使用,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规定。
普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0.5万元。
案件6: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正安县新洲镇向家坝李某某在菜园中违规使用草甘膦异丙胺盐胺案。
2019年7月6日,正安县农业农村局在新洲镇向家坝开展500亩坝区产业结构调整调度和督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甘蓝菜地上施用草甘膦异丙胺盐(登记作物/场所:柑橘园)除草,遂固定证据移送县行政综合执法局。
经查,当事人从重庆市南川区一农药经销公司购入草甘膦异丙胺盐对向家坝的甘监菜地进行除草,该农药未登记在菜园使用,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规定。
正安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0.5万元。
案件7: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遵义市西郊供销合作社玉胜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除草剂“2,4-滴丁酯”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草甘膦铵盐案。
2019年8月29日,省农业农村厅与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赖壳山农资市场检查农资,发现遵义市西郊供销合作社玉胜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称青岛格力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力斯”2,4-滴丁酯和山东福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牌生物”(农喜牌)草甘膦铵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格力斯”2,4-滴丁酯为除草剂,属限制农药,而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明确规定限制农药除外;山东福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牌生物”草甘膦铵盐标签上印有的“产品性能(用途)、注意事项、中毒急救、储存和运输”等内容与农业农村部登记公布的标签内容不一致,不符合规定。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格力斯”2,4-滴丁酯54袋和“福牌生物”草甘膦铵盐202袋,共计罚款1万元。
案件8: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绥阳县旺草镇王让述良种经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敌草快案。
2019年10月24日,省农业农村厅、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绥阳县旺草镇农资市场联合检查时,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敌草快水剂(标称生产单位:周口市先达化工有限公司200克/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152,规格:40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190317,数量123袋)。
经查,当事人从绥阳县洋川农资市场购进敌草快水剂150袋,进货单价4.00元/袋,市场售价5.00元/袋,已销售27袋,其标签标注“快克、克里洛夫、请用好药、劳动可贵、安全除草更狠更快更彻底”等内容,不符合规定,违法所得为135.00元,现库存123袋。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5元,没收农药敌草快水剂123袋,罚款0.5万元。
案件9:西秀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安顺四季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草甘膦异丙胺盐案。
2019年9月18日,省农业农村厅、安顺市农业农村局和西秀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西秀区太平小区农资市场联合检查时发现安顺四季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门市大门中间经营的草甘膦异丙胺盐(标称生产厂家:山东光扬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91198,生产日期:2018年03月16日,规格:10公斤/桶,数量:13桶)。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通过厂家业务员购进草甘膦异丙胺盐7件(2桶/件),购进价格为90元/桶,销售了1桶,销售价为100元/桶,该农药的标签标注有“进口助剂、斩草除根、持效期长、永不复发”等内容,不符合规定,违法所得100元,现库存13桶。
西秀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13桶,罚款0.5万元。
案件10:钟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钟山区荷办金德种子农药经营部经营非法企业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案。
2019年9月3日,省农业农村厅、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和钟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钟山区荷办农资市场联合检查时,发现金德种子经营部经营标称河北奇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13瓶。
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的草甘膦异丙胺盐,不能提供标称生产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凭证,其标称生产企业书面称已于2013年9月停产,市场出现的该公司产品均为假冒产品,违法所得806元。
钟山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6元,没收草甘膦异丙胺盐13瓶,罚款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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