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在执法中,发现农药委托加工或者分装比较混乱,怎样判定委托加工或者分装产品是假冒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产品?
答:检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看他们是否有委托加工或者分装的事实;检查农药标签,看农业农村部核准的标签内容是否擅自更改;检查双方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看是否无证生产、经营;检测农药质量,看是否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下面是农药委托加工或者分装的具体要求,仅供参考。
一、《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也就是原药(母药)是生产,制剂是加工或者分装。
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这里有三点,一是原药不得委托生产,只有制剂才能委托加工或者分装。二是委托人应该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该取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而且与委托的生产剂型相一致,如委托人登记证上注明是水剂,受托人的生产许可证上就必须有水剂的生产剂型。三是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由委托方负责,也就是农药质量出了问题,主要处罚委托方。
三、《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这就是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九条规定:“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这里说明:一是委托加工或者分装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是经过农业部核准的内容,不得更改。二是标签或者说明书上除了委托人登记证核准的标签内容外,还应该加上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三是在标签二维码里,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应该填写2或者3。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协议书,如果受托人要经营委托加工的农药,受托人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协议里注明;农药的外包装设计、商标使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等如果用受托方的,要在协议里注明。委托人、受托人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进货、销货台账,做到有账可查,产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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