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产经营敌敌畏等化学品,判罚土壤修复费119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0-06-08 信息来源:中华网河南

 

       6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其中一例典型案例,当事人在黄河滩区偷建农药厂,由检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其赔偿土壤修复费119万余元!

       案件详情如下:

       20151月至20175月期间,刘某民注册成立郑州新旺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黄河花园口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黄河滩区土地,违法生产经营甲醇、二甲苯、敌敌畏等危险化学品,且未建立任何专门储存场所和保护、隔离设施,导致有毒有害液体通过渗漏、泄漏进入地表,造成土壤污染,有机污染物通过挥发、扩散等形式从土壤中迁移或逸入空气、水体中,对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在刘某民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民未经许可违法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液体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刘某民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刘某民个人修复能力有限,被污染的土壤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为确保被污染土壤尽快得到修复,修复工作由政府主导来完成,刘某民承担相应的费用更为适宜。遂判决刘某民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00元、承担涉案鉴定费用250,000元,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污染警示。

       刘某民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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