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FAO/WHO联合发布《FAO/WHO植保和卫生用微生物、植物源和信息素类产品登记指南》,其中明确不涵盖的产品类型包括无脊椎动物或大的生物体、转基因以及合成但与天然结构一致的化合物。在此基础上,FAO/WHO联合发布2016第三次修订版《FAO/WHO农药产品标准制定和使用手册》中第九章“微生物农药标准制定指南”(http://www.fao.org/fileadmin/templates/agphome/documents/Pests_Pesticides/Specs/JMPS_Manual_2016/Manual-Revised_Section_9_Final_-_2018_12_05.pdf),其中明确涵盖的微生物为细菌、真菌和病毒,且病毒目前仅关注杆状病毒(Baculovirus)。FAO/WHO现已发布标准涉及300多个有效成分,但其中生物农药标准仅有2~5个(依据定义不同有所不同),包括FAO标准印楝素和WHO标准Bt以色列亚种等;涵盖43个传统化学农药剂型和6个微生物农药剂型,微生物农药剂型仅包括母药(TK)、颗粒剂(GR)、可湿性粉剂(WP)、水分散片剂(WT)、悬浮剂(SC)和种子处理悬浮剂(FS)。
与传统化学农药相比,微生物农药申请FAO/WHO国际标准,资料要求总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① 可以引用公开发表的信息作为资料要求的一部分,或申请报告豁免;② 可以使用实验室内自行验证,或经过同行比对(peer validation)验证过的方法,无需对方法进行大范围的协同验证实验,微生物农药申请FAO/WHO国际标准不需要申请有效成分CIPAC分析方法;③ 在可能的情况下,风险评价可考虑仅针对有效成分进行;④ 实验报告不一定由OECD GLP实验室出具;⑤ 目前还未开展针对微生物的相同产品认定评审,下一步有可能会进行针对杆状病毒的相同认定。
微生物农药与传统化学农药相比,申请FAO/WHO农药产品标准时,具体资料要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成分定性方法的差异
申请FAO/WHO微生物农药产品标准,微生物有效成分要求定性到菌株级别,菌株鉴定方法需要在申请当时的条件下普遍存在易得的方法,主要包括形态学、生理生化反应特征和基因序列等。需要提交国际认可的菌株保存中心的菌株样品代号,目前国内有三家获得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中心资格的菌种保存中心,分别为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CCTCC)和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2)母药申请资料的差别
与化学农药原药相比,根据微生物农药的特性,仅针对微生物母药需要提供的数据包括:储存稳定性数据(货架期的确定及支持数据)、微生物污染物数据(主要参照OECD 65号文件执行,可参考文章“微生物农药中微生物污染物的筛查及限量规定”https://mp.weixin.qq.com/s/Ymaq1dWZH_0uWX-MjPQ-Bg)、次生化合物信息和生产菌株的保存和维护等。其中,有效成分分析方法须经过同行验证(ILV),相关杂质的分析方法须经过独立确认,但目前国际认可的微生物农药的定量方法确认准则缺失。
微生物母药的毒理和暴露数据,除毒理特性外,与传统化学农药相比,还需考察微生物产品的致病性与传染性,需要提供生产和测试过程中职业健康监督报告、急性经口/吸入感染性和致病性、急性静脉/腹腔注射感染性、细胞培养试验资料以及相关次生化合物(代谢物)(特别是毒素类)的毒理数据等;如果有公开发表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临床案例和后续研究报告,也需要提供。
(3)制剂申请资料的差别
传统化学农药制剂产品申请FAO产品标准,在所使用的原药经过FAO评价的前提下,制剂产品仅需要提供批次全项检测数据即可(缓释剂型和长效蚊帐等WHO剂型产品除外)。相较之下,微生物农药制剂申请FAO标准需要提供的资料较多,除批次检测数据外,还需提供产品组成(保密数据)、理化性质、货架期的确定(常储数据)等,以及6项急性毒性数据和部分生态毒理数据。其中,部分质量控制指标,依据产品特性,可考虑制定更加宽松的限量,如自动分散性和悬浮率可允许小于60%,湿筛指标可允许大于2%等。另微生物产品固体剂型可能需制定冷储指标,储后对有效成分含量进行测定(仅针对低温储存可能影响有效成分稳定性的产品),热储后仅对理化指标进行检测,不检测有效成分含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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