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欧盟微生物母药登记管理要求的差异
发布日期:2021-07-14 信息来源:沈化测评 作者:宋俊华

 

       中国对微生物母药的登记资料要求列于《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五章和附件1的第三部分。欧盟对微生物母药的登记资料要求列于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283/2013 B部分。二者对微生物母药登记要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料要求的框架不同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国对微生物母药登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4个部分内容:

       (1)一般资料;

       (2)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

       (3)毒理学;

       (4)环境影响。

       具体释义见附件1第三部分。

       根据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283/2013 的要求,欧盟对微生物母药登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9个部分内容:

       (1)微生物身份(identity),包括申请者/生产商、名称和菌种描述/菌株特性、母药产品标准等。

       (2)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包括使用历史、来源、地理分布、靶标及作用机制、寄主范围及对非靶标生物体的影响、生长阶段和生命周期、传染性/分布和集群稳定性、与其他动植物和人体致病菌的关系、以及产生的代谢物和抗生素信息等。

       (3)微生物的其他信息,包括功能、使用范围/作物、生产和质控、抗性、种菌的维护、MSDS、去害化程序和紧急处理方法等。

       (4)分析方法,包括产品化学相关分析方法和残留分析方法。

       (5)人类健康影响,包括医学监测结果等基础信息、基础试验数据(第一阶段)、特殊毒性、致病性和传染性数据(第二阶段)、体细胞和生殖细胞活体试验数据等。

       (6)被微生物农药处理过的产品以及食品和饲料中的残留,分为活体残留和非活体残留两部分,视情况要求。

       (7)环境行为和归趋,包括在土壤、水和空气中的长残效性和增殖性,以及流动性等。

       (8)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包括对鸟、水生生物(鱼、淡水非脊椎动物、藻及藻以外的其他植物)、蜜蜂及蜜蜂外的其他节肢动物、蚯蚓和其他非靶标土壤微生物等非靶标生物的影响。

       (9)环境影响摘要和评价。

2  产品化学资料要求的差异

       (1)欧盟不要求提供“国际权威微生物研究单位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仅要求申请者用现有最佳的方法对微生物进行菌株级别的定性及特征描述。

       (2)欧盟要求提供有关种菌(seed stock)维护的方法,包括如何确定/保持其纯度,是否存在变异的可能性,以及如何预防其毒力损失等。

       (3)欧盟特别关注微生物代谢物特别是毒素的安全性问题,如果已知同一菌种其他菌株能够产生某代谢物特别是毒素,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除需提供该代谢物的详细信息外,还需将其列入产品标准作为受控杂质之一,且后期基因毒性报告要求也主要针对代谢物展开。

       (4)欧盟要求对所有有害微生物分别进行定性定量,并制定相应限量标准。

       (5)欧盟要求申请者提供处理废弃微生物产品或去害化的方法。

3  毒理资料要求的差异

       欧盟对微生物农药的毒理资料要求分两个阶段进行,视第一阶段的报告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试验。与中国毒理部分资料要求的主要差异在于:

       (1)欧盟不需要提供微生物的急性经皮毒性试验资料和眼睛刺激性/感染性试验资料,但需要提供部分基因毒性试验资料,特别是当有代谢物(如毒素)产生时,基因毒性试验应用代谢物进行,如果无有害代谢物产生,则依据评审专家意见,视情况提供基因毒性数据。

       (2)对致敏性,欧盟资料要求中明确:因目前没有针对微生物的合适试验方法,所有的微生物产品均被视为具有潜在致敏性,除非申请者提供资料证明其为非致敏物质。

       (3)对于急性注射致病性试验,欧盟建议如果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温度低于37℃,使用皮下注射,否则使用腹腔注射,中国的资料要求规定细菌和病毒进行静脉注射,真菌或原生动物进行腹腔注射。

       (4)此外,欧盟需要提供短期(short-term)毒性和致病性信息(吸入途径),如重复吸入暴露后的健康影响数据,以进行职业风险评估。医学监察数据也是欧盟评估微生物农药安全性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4  残留资料要求的差异

       欧盟法规将残留数据要求列在原(母)药要求的部分,同时在制剂资料要求中注明残留部分要求见原药。中国对微生物农药实施减免残留资料的政策。欧盟要求对微生物及其相关代谢物在作物、食品和饲料中的持久性和增殖性进行评估,如依据评估结果,微生物可能在处理过的产品、食品或饲料中长期存在,则需要对残留情况进行调查,除非毒理数据能够排除微生物及其代谢物或/和降解产物对人类健康构成的危害。微生物残留分为活体残留和非活体残留两部分,前者主要针对代谢物,如果代谢物具有持久性,且浓度超过天然存在的浓度,就需要按照化学农药残留的要求提交残留数据。后者主要针对微生物活体。在进行微生物残留相关试验之前,申请者需要和登记主管部门就试验内容沟通达成一致。

5  环境资料要求的差异

       欧盟法规将微生物母药登记环境资料要求分列为以下3个部分:环境行为和归趋、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和环境影响摘要数据。与中国微生物母药登记环境数据要求部分的主要差异在于:

       (1)除增殖数据外,欧盟还需提供微生物持久性和流动性数据;

       (2)欧盟不需要提供家蚕类毒性试验数据,但要求提供对藻及藻以外的其他植物的影响、对蜜蜂以外的其他节肢动物的影响以及对蚯蚓和其他非靶标土壤微生物等的影响数据。如果微生物相关代谢物在环境中稳定且存在浓度高于天然存在浓度,则需按照化学农药的要求提供环境数据资料。

       对于微生物农药相关试验准则,欧盟资料要求中明确在无国际普遍接收准则的前提下,接收美国EPA的相关试验准则。EPA微生物农药试验准则为885系列,共42个,涵盖产品化学、残留、毒理和环境4个领域。中国目前针对微生物农药的试验准则共15个,涵盖毒理和环境2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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