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牵头抓总,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会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成立14部门的联合行动工作组,在全国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7.8万件,罚款9.1亿元,责令停产停业2,431户,吊销许可证157件,从业资格限制168人;各地公安机关侦破食品犯罪案件8,758起,打掉窝点5,25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万名。
全国各省市都分别公布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有关农资的典型案例汇总如下。
全国
(1)甘肃金昌查处马某某在洋葱种植过程中违法使用甲拌磷案。
2019年7月3日,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金川区双湾镇营盘村将土地流转给民勤县村民种植洋葱,每晚向田地浇水时喷洒甲拌磷(俗称“3911”)。金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工作人员随后开展多次调查,发现有3名农民在用农药喷施机械喷施农药,在其农用车内发现甲拌磷农药空瓶20个,地面有遗弃的农药瓶盖,空气中弥漫着浓烈的刺激性气味。经调查,种植户马某某在所种植的洋葱地块内违法使用了甲拌磷农药。7月18日,金川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山东青岛查处制售假农药“黑窝点”案。
2019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线索,联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和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河南省郑州市郊区捣毁一个制售假农药的“黑窝点”,现场查获各类农药原料、农药成品7吨及大量生产设备、产品包装、农药图册等,当场抓获造假犯罪嫌疑人7人。经检测,22种农药成品含有违禁成分。经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产品销售涉及全国所有省份。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有3人被批捕,4人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山东
(3)聊城市莘县程朝江经营假农药案。
2019年6月,聊城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程朝江无农药经营许可证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案进行查处。处罚决定,没收涉案假农药150箱,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6,000元。
(4)寿光市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和经营假农药案。
2019年2月,寿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李桂生制售假农药,对李桂生住处检查后发现80%代森锰锌农药等物品,以及搅拌机、上料机、包装机等设备多台。经查实,李桂生未办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从2018年11月份开始自行采购农药生产设备、多种农药和农药原粉,在自家院房内配制农药,主要在孙集街道蔬菜棚区进行销售。5月6日寿光市农业农村局做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4元,没收无标铝塑袋农药733袋、烯酰吗啉原粉534袋、“斑康”牌10%多抗霉素可湿性粉剂26袋零79包,没收违法生产农药设备及原材料,处罚款50,000元。
上海
(5)巧乐花店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8月2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市奉贤区巧乐花店涉嫌经营假农药立案调查。检查发现,上海市奉贤区巧乐花店开办淘宝网店“巧乐园艺店”经营农药,实体店中发现存放有杀虫王、百虫灵等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和标签标注含有农药成分的肥料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
(6)临安区惠多利老屋下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2019年5月7日,临安区农林执法大队对杭州临安惠多利老屋下农资店进行了农药抽检,抽取了“复硝酚钾”农药进行检测。2019年7月22日,大队收到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农药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样品中检出5-硝基愈创木苯酚成分,质量分数实测结果为2.5%。检测结论:受检样品经气-质联用和液-质联用定性分析,样品中含有5-硝基愈创木苯酚成分。与农药标称的“复硝酚钾”不符。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农发[2018]8号〕文件“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77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复硝酚钾” 农药41瓶(90 g/瓶),罚款6,000元。
甘肃
(7)非法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案。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经营的菜花进行监督抽检,并经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倍硫磷为0.16 mg/kg(最大残留限量0.05 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执法人员对超市库房、售卖现场,以及购销台账的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通过查验收货验收单,超市共购进同批次菜花10公斤,已经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79.60元,获取违法所得79.60元。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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