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种植户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发布日期:2020-06-12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南通海门法院、农药市场信息 作者:奚海燕 张祖平

 

       6月5日,海门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了使用毒死蜱农药种植的小青菜一案。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在明知毒死蜱农药属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情况下,在海门市某村承包大棚种植小青菜时予以使用,后将种出的小青菜销往市场。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至海门市某市场进行抽检,检出被告人王某某销往市场的小青菜中毒死蜱含量为5 mg/kg。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的小青菜及其大棚土壤中检出毒死蜱成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种植小青菜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毒死蜱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法律后果: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的还可按照《刑法》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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