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起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不按标签用药等违法行为曝光
发布日期:2020-07-09 信息来源: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曝光了7起农资违法案件,大多数为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案,其中有两家农资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农药被严惩。

1  常德市鼎城区喜丰收农资经营部销售假农药案

       2020年5月15日,鼎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贵州铜仁市民投诉,称“鼎城区喜丰收农资经营部(下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假农药”。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72%农用链霉素可湿性粉剂”农药,该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2687,该证登记的农药名称和有效成分是“50%福美双”,与标签标注的“72%农用链霉素可湿性粉剂”不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四条之规定,定性为假农药。当事人从山东百士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购进该批农药250包(200克/包),以7元/包的价格销售100包,获违法所得700元,当事人将剩余的150包退回厂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鼎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  安乡县和平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5月15日,安乡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安乡县和平农资经营部(下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西红柿病全杀”是假农药。经调查,涉案的“西红柿病全杀”农药包装盒标签标识农药名称是西红柿病全杀,有效成分及含量是0.5%氨基寡糖素,农药正式登记证是PD20101201;而包装盒内实际农药是“20%吗胍·乙酸铜”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00250),包装盒内农药与包装盒标签标识的农药不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假农药。现查明:2020年5月6日,当事人从漯河市碧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6公斤(规格为:60克/盒×100盒/件)“西红柿病全杀”农药,以9.7元/盒价格销售3.12公斤(52盒),获违法所得504.4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安乡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7公斤(46盒)假农药、没收违法所得504.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常德市金锄头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4月13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常德市金锄头农资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农用链霉素是假农药。经查,被举报的农药为“72%农用链霉素可溶粉剂”,该农药标识的登记证号为PD91107-2,该证有效期为2011年3月20日~2016年3月20日,而该农药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5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四条之规定,定性为假农药。当事人共购进该农药52.5公斤(15克/袋×3,500袋),以0.5元/袋的价格在网上销售3,148袋,获违法所得1,574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74元,没收5.28公斤(352袋)假农药,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  武陵区豪利农资服务中心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3月19日,武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武陵区豪利农资服务中心(下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对该店销售的“土壤虫菌大扫除”(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471、有效成分及含量为10%灭线磷)农药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化工研究院检测,未检出灭线磷成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四条之规定,定性为假农药。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以4元/包的价格从外地购进涉案农药20公斤(数量:50包,规格400克/包),以6元/包的价格销售13.2公斤(33包)。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之规定,武陵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农药6.8公斤(17包),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  津市市毛里湖镇彩容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0年3月17日,津市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毛里湖镇彩容农资经营部(下称当事人)销售的40%丁·噁乳油、双草醚、甲基立枯磷等3种共计2.45公斤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津市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45公斤劣质农药、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

6  李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案

       2020年4月20日,澧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村民投诉,称李某(下称当事人)喷施除草剂时对自己的葡萄产生药害。经查,当事人4月6日在自家地里使用草铵膦、2甲4氯钠和甲嘧磺隆等除草剂除草,因北风和偏北风的影响,导致喷施的除草剂发生漂移,造成旁边农户种植的葡萄产生药害。2甲4氯钠和甲嘧磺隆在农业农村部登记信息的注意事项需防止用药时雾滴漂移对敏感作物造成影响,甲嘧磺隆用在林业除草,不得用于农田除草。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注意事项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澧县农业农村局已对葡萄药害组织了现场鉴定,此案正在办理中。

7  安某某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0年3月31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安某某农资店内经营的腾冠®阿维菌素、马拉硫磷等14种共计25公斤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安某某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石门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劣质农药25公斤、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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