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据公安部最新消息,经前期一年多侦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机关破获刘某某等人特大跨省制售伪劣农药案,捣毁制售伪劣农药公司4家、生产黑窝点2个、仓库4个、伪劣农药生产线3条,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
据悉,该团伙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种类达80种,涉案金额达7,600余万元,销售网络涉及浙江、河南等全国20省市。
在公安部公开的视频中,大批办案人员进入伪劣农药生产黑窝点和仓库取证。现场一片狼藉,各种设备、生产材料以及成品包装箱塞满库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现场抓获,双手抱头蹲在地上。
目前,公安部尚未透露此次特大制售伪劣农药案的更多具体信息。
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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