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被告人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上赔礼道歉;返还受害人购买劣质农药的费用87,221元,并支付受害人购买劣质农药费用一倍的赔偿金87,221元,共计174,442元;承担扣押在案的伪劣农药和假农药的处置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10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被告人陈某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且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全省首例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案件。
河南省作为全国农业大省、粮食生产大省,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粮仓”,而农药作为现代农业生产中防御有害生物必需的生产资料和战略物资,对粮食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影响毋庸置疑。
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设立西安亚森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设立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及农药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农药登记证号,勾兑农药重新包装后,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去年3月,西安亚森化工有限公司和青岛蓝猫化工有限公司的仓库被农业执法部门查获,144种产品被扣押,经鉴定这144种产品中质量不合格的农药共计93种,货值金额1,007,230元。两公司已经销售出去、查证属实的质量不合格农药10.5%阿维·噻唑膦颗粒剂等劣质农药共计87,221元。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侵害了不特定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保护“三农”利益,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9月10日,在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赔礼道歉;要求被告陈文明返还受害人购买劣质农药的费用87,221元,并支付受害人购买劣质农药费用一倍的赔偿金87,221元,共计174,442元,同时承担扣押在案的劣质农药和假农药的处置费用。经过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犯罪指控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1)本网旨在传播信息,促进交流,多方面了解农药发展动态,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2)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3)“信息来源:江苏省农药协会 农药资讯网”为原创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4)本网转载文章及图片的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