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农药原药(母药)不允许委托生产
发布日期:2021-07-15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原药能否委托生产问题答复的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药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2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托加工、分装农药,是指对农药制剂的加工、分装,不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的生产。农药原药(母药)不允许委托生产。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在我国境内生产农药原药(母药),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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