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申请条件
(1)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原药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药登记的。
(2)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原药或单制剂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剂型单制剂登记的。
(3)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混配制剂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对照药剂施药剂量不同含量、不同配比、不同剂型的混配制剂登记的。
混配制剂有效成分数量超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超过的有效成分应在境内取得登记。
(4)新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申请原药及其制剂登记的。
2 仅限出口农药登记评审原则
(1)已有相同制剂、相似制剂登记的,不再批准。
(2)已批准的,登记延续不超过1次。
(3)新农药原药可与制剂同时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原药登记,同时提供农药标准品。
(4)对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告的要求及审查原则,与境内使用农药登记相同。
(5)申请仅限出口制剂登记,原药来源应当是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原药,新农药制剂除外。
(6)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或不包含该产品生产范围的,不批准登记延续。
(7)境外农药登记或进口许可证明文件不在有效状态或失效的,不批准登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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