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绿色防控产品技术联合推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国家“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的要求,提升绿色防控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比例,现将《江苏省绿色防控产品技术联合推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关注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微信公众号(江苏植保)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1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277号(邮政编码:21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绿色防控产品技术联合推介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ebaoke@126.com。
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2021年11月11日
江苏省绿色防控产品技术联合推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联合推介行为,提高病虫害绿色防控水平,保障农业绿色发展。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绿色防控产品技术联合推介是指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以下统称植保机构)联合基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县植保机构,定期对适用于本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的绿色防控产品与绿色先进技术进行征集、评估、推介和服务管理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 绿色防控产品是指用于预防防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物理、生物产品和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产品,以及高效、安全、低能耗的植保机械产品;绿色防控技术指有利于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有利于保障农作物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简便、高效生产技术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了全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的征集、评估、推介、服务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条 省级植保机构于每年第四季度通过多个媒体平台,向国内外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全省绿色防控联合推介产品和技术,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六条 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科研院所按照征集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申报产品技术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完整。
企业申报的农药类产品须取得农药登记证。首次申报的产品,需提供省内近3年内不少于3地(县、市、区)的试验示范、且效果良好的技术报告,经不少于3位不同县(市、区)、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植保专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适用证明。连续申报的产品,需在上一年度有效性监测结果良好及以上。优先选择环境友好的剂型产品。
非农药类防控产品提供近3年内在省级组织的比较试验中效果良好以上报告,或提供近3年内省内试验示范技术报告,并经不少于3位不同县(市、区)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植保专家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适用证明。
绿色防控技术须为通过地市级以上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技术措施,并提供验收报告、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农药类或非农药类)申报产品数量不超过2个。
第八条 超出征集期限提供申报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全、不真实的,或者近3年在国内外出现大范围药害、应用效果不佳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企业产品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估
第九条 公开征集结束后,省级植保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资料完整性、证明材料齐全性、企业及产品近3年社会评价、有效适用性等,对符合征集要求的产品和技术进入评估阶段。
第十条 省级植保机构设立“江苏省绿色防控联合推介产品和技术评估委员会”(以下统称“评估委员会”),其成员由省市县三级植保机构的技术专家,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最终确定列入“江苏省联合推介绿色防控产品技术名录”(以下统称“名录”)的产品和技术。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应当随机抽取不少于9名专家的评价评审组,按照“绿色、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等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技术进行综合评价并投票,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列入拟联合推介名录。
第四章 推介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应当通过至少2个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拟列入全省绿色防控联合推介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果有异议,由评估委员会组织会商处理,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植保机构对列入江苏省绿色防控联合推介名录的产品和技术,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各类植保专业会议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和基层推介发布。
第五章 服务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植保机构要加强联合推介产品和技术的使用指导,指导种植者遵守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和绿色防控技术的使用规范,做到科学用药、绿色防控,并做好联合推介产品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跟踪监测。
第十五条 省级植保机构应当对列入名录的绿色防控的农药产品组织开展有效性监测。
农药有效性监测是指监测调查某一农药在登记最大剂量和方法下,对登记对象的防治效果。根据防治效果来评价其有效性,可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四个等级。
农药有效性监测方法及评价参照江苏省地方标准《水稻病虫害防治用农药有效性监测评价技术规范》等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植保机构应当选择通过考查确定的、有较强植保技术力量、有一定的生态区域代表性的科研、推广机构或社会组织作为有效性监测机构。
第十七条 列入名录的企业应当配合植物保护机构开展有效性监测和相关的比较性试验,无故不参加者视同放弃今后申报进入名录的权利。
第十八条 联合推介产品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该企业同类产品被立案查处,则该产品或技术退出名录,并由原发布渠道公布,且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为评价江苏省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而制定,凡有意愿列入该名录的企业(单位、机构)视同自愿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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