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1)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2)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3)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4)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5)中毒急救措施;
(6)储存和运输方法;
(7)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8)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9)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10)象形图;
(11)农业农村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① 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②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③ 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单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④ 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⑤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⑥ 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⑦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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