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申请制剂产品登记时,应提供由原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原药来源证明原件。已经登记的原药,经过了产品化学以及环境和毒理学等方面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既保证了所加工制剂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又保证了用于制剂加工的原药来源的合法性,还防止了未登记、且未经安全性评价的原药流入市场。
开具原药来源证明可以说是农药登记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不仅需要成本支出,还需要花费不小的精力。因此,在开具原药来源证明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内容:
① 开具的原药来源证明的原药产品必须在登记有效期内;
② 原药来源证明的形式可以为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原药来源证明、原药购货发票、原药购销合同;
③ 原药来源证明可以是原件,亦可以是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 原药来源证明的内容与材料中所述的原药的信息应当一致;
⑤ 原药来源证明中不能含有“××吨”“有效期至××年”等字样(建议按照规定的样板进行开具);
⑥ 登记用于卫生的原药不能用作大田的制剂产品的原药,即WP的原药不能作为PD的制剂产品的原药来源;
⑦ 专供出口的原药厂家不能为国内登记的产品开具原药来源证明;
⑧ 原药来源证明出具单位与登记证拥有登记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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