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22-10-08 信息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2年第8期 作者:北京市农药检定所 孙国强 许波 杨卫东 潘洪吉 李常平

 

       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在农业农村部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的统筹部署下,市各级农药管理部门真抓实干,全面实施检打联动,进一步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抽检和查处力度,使农药市场秩序持续好转,逐步走向健康发展道路。然而,由于法律、执法人员、监管对象、环境等多种因素在不断发生变化,农药市场随之呈现出一些新问题。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后,农药经营实行了许可制度,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从2018年开始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发证。目前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共计803家,农药经营者的类型有:单纯进出口原药、原药+制剂的贸易公司、大型上市公司、中型批发零售企业、专门从事灭鼠和卫生害虫的公司、统防统治兼农药经营的公司以及村镇级的零售门店。在经营方式、人员结构及技术水平、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在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过程中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因地制宜,实施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助推我市农药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前,农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经营人员农药相关知识不足

       2018年以前,我市农药经营单位最低保持在1,000家以上,最多达到1,396余家,其中90%以上为个体经营户,高中以下学历人员占80%以上,90%的经营人员不具有农药、农学和植保专业的学习经历,缺乏科学用药的知识,以追求利润为第一目标,对进货的来源不能很好的控制,甚至愿意从一些游商手中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假劣产品;对什么是合格标签,什么是不合格标签,既不清楚也根本不予考虑;农药质量难以有效保障。大部分农药经营单位缺乏对农药使用者指导的能力和服务意识,盲目推荐用药的现象十分普遍,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1.2  不合格农药向生物农药转移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度重视的大背景下,各地都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对生物农药的需求有了较大提升。由于生物农药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对使用技术要求较高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生产中见效较慢,价格又相对较高。由于生物农药的速效性相对较差,很难短时间内显示出防治效果,推广起来有很大难度,因此一些不法企业打着生物农药的幌子,非法添加某些化学成分以达到速效和高效的效果,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近年来,这种违规行为逐渐引起农业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加大了对生物农药的监管力度,开展了生物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但当前市场仍不乐观。据农业农村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通报的全国监督抽查数据显示,生物农药的不合格率为96.2%、77.8%、42.3%和45.3%,其主要不合格原因是生物农药中非法添加了高毒农药克百威或高效化学农药氯虫苯甲酰胺、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其他农药成分。

1.3  打擦边球产品屡禁不止

       在农药市场上以各种伴侣方式销售的现象花样百出,如有以赠品方式销售的;有两种或几种农药连体销售的;捆绑销售的等形式,这些农药很有可能其中至少有一种农药存在问题的。在2014年农业部回复湖北省农业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中提到了捆绑销售适用的法律,但是在实际处罚过程中由于捆绑或连体销售,对其中某一个不合格产品的价格难以界定,导致违法所得无从计算,对案件进一步查处造成困难,当前对此类情况仍旧缺乏有效的查处手段,也是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1.4  销售本地无适用作物农药有隐患

       我国农药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经农业农村部登记的农药均可在市场上销售,而不同的农药具有不同的登记作物和适用范围,超范围使用是农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检查中经常出现此类产品,例如,在北京销售仅登记在柑橘上的农药,这些农药售出后可能会超范围使用,但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执法部门却缺乏监管的依据和手段,只能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出可能造成的后果,提醒其增加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因盲目推荐,产生药害、效果不好等情况而遭到农药使用者索赔的情况发生。同时,通过为其列举国内及我市近年来发生的实际案例,并明确告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因此,农药经营者盲目推荐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对使用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1.5  追根溯源难以实现

       在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中的抽检产品确认环节,标称生产企业否认为其产品的情况屡见不鲜。据农业农村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监督抽查数据显示,检出假农药分别占不合格农药的48.4%、59.1%、63.0%和67.2%。其中90%以上被生产企业认定为假冒自己的产品,其中不乏有的企业知道产品确认非常困难,明知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也予以否认。由于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使监管部门对外埠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加之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协调配合不够,核查起来非常困难,造成对这种假冒企业的打击力度不够。经营台账形同虚设,尽管监管部门一直想办法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台账,但实际能够按要求登记台账的却很少,加之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给追根溯源带来困难。

2  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抓手

       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后,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对农药经营单位的人员、场地、设施、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对有效解决当前农药市场的一些问题起到积极作用,让农药执法人员做到了心中有数,扭转了过去只能靠检查发现才能掌握农药经营店的被动局面。

2.1  对农药经营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要求农药经营人员应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目前,我市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共计803家,其中609人是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五十六学时的培训,通过考核拿到培训证书。尽管五十六学时的培训不可能让经营者在各方面知识上有太大的提高,但在培训内容中特别强调了违法经营处罚情形,明确新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经营人员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注重学习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知识起到了警示和促进。

2.2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要求

       《办法》中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店必须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和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这一条件的设立将过去经营条件不合格的一批小散乱的单位予以淘汰,提高了农药经营的门槛,改善了经营环境,从另一方面也促使企业做好经营活动。

2.3  台账制度的要求

       《办法》中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店必须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把进销存电子台账作为经营许可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对不执行台账制度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一旦实施处罚,将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罚力度相当大,对实现农药经营可追溯管理提供了保障,对净化和整治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2.4  八项规章制度的要求

       《办法》中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并执行八项规章制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八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农药经营单位的整体水平十分重要,其中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对防止假冒农药的流入和追根溯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降低假劣农药的流通;使用指导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农药经营人的指导责任义务,避免盲目推荐用药,不按照标签登记作用推荐用药,也将承担更大索赔风险,对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起到一定推动的作用。

3  把好农药经营许可关,对保障农药市场健康发展事半功倍

       《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经营行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做到既能把好审批关,又能从为企业服务出发,因地制宜的执行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也是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思考的问题。

3.1  农药经营许可布局规划

       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布局规划,指导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目前,北京市现有农药经营许者790家,其中,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发放的经营范围为“农药”的经营许可证70家。《办法》明确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也就是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为“农药”的,应该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这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如何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布局,使之既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又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促进农药市场健康发展,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3.2  制定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很必要

       为公平、公正的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进一步细化各项要求,例如,农药、农学、植保专业的学历,有关园艺专业的学历,是否可以视为同等学历;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不在一地,甚至在不同省市如何办理;出口企业没有小包装,如何设立农药展示柜等细节性的问题很多,只有进一步的细化,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涵盖进去,才能让执行者有据可依,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让各项制度落到实处,避免执行的尺度不一,给相对人带来不公,保证全市农药经营许可用一把尺子量到底,保证通过的单位都是符合《农药管理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3  加强审批后的回头看

       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后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对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单位,要实行事后监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回头看”,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对发现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条件进行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注意收集相关农药经营单位的诚信信息,对存在农药市场抽检不合格的、对有投诉举报等的单位,要及时跟进核查,保证农药经营单位持续不断保持农药经营许可应达到的条件和要求。

3.4  充分发挥农药经营者的桥梁作用

       农药经营者是农药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是联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净化农药市场的主力军。作为农药管理部门审批并不是最终目的,应把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作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强化对农药经营者的服务和监管,打造农药经营品牌和标杆,通过提高农药经营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倒逼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质量可靠的产品,对规范农药市场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可以通过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农药经营人员业务水平;可以通过树立示范店等样板,鼓励农药经营单位向好的样板看起;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使农药经营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3.5  与执法监管有机结合

       2020年9月,北京市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加大了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但监管与许可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和执法工作紧密结合,不能相互割裂,不能审批只管审批、执法只管执法,应该相互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加强沟通,让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管形成合力。总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给农药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使农药管理工作向着法治化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但应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办事。同时也应因地制宜,以为企业服务为宗旨,充分落实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能够为北京市农药市场保驾护航,促进农药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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