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保政策的收紧和产业革新的不断推进,农药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受到了中国企业的广泛关注。
根据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要点总结如下:
(1)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这意味着只要涉及到这些环节都需要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2)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即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多个生产地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药生产许可证中,注明每个生产地址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3)基于环保政策的收紧,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4)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5)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部分常见问题及解答
Q1: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批准证书的,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是按照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还是按已有农药生产企业申请?
A1:《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批准证书,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十二条对其进行了细化,明确该类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应该按照新设立的农药生产企业申请。
Q2: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无生产批准证的,可以生产、经营相应的农药产品吗?
A2: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可以不在标签上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取得农药登记证后,其产品可以在中国销售,或者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在中国销售。中国境内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包括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或者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无生产批准证的,一是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后,自己生产经营;二是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后,再进行销售。
Q3:企业迁址,农药登记证如何转移到新公司,办理转移期间可以正常出货吗?
A3:企业需要在新地址的省级单位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随后才能办理登记证持有人的变更。在申请变更期间,如果农药登记证还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正常销售产品,变更完成后,需要按新企业名称等信息生产销售该产品。
Q4:在县级化工园区的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可以新增化学农药原药生产吗?
A4: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现有的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可以新增制剂加工生产范围。要新增原药品种生产,所在地应当在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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