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时代发展的永恒主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列为七大战略之一,摆在了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突出位置。农药属于技术密集型的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在行业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当前,修订后《农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安全环保等内外部因素叠加,对加快农药行业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提供了空前难得的历史机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今天,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贵州大学以创新为主题,邀请行业内的院士、知名专家和企业同仁进行研讨交流,相信一定会对推动农药行业创新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围绕会议的主题,我跟大家交流3个方面的思考。
1 坚持企业主体,激发行业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
创新是市场竞争机制的结果,也是反过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更是创新的主体。推动农药行业创新发展,必须紧紧依靠企业主体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首先,创新发展离不开企业家。经济社会错综复杂,充满了不确定性。特别是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和外部条件瞬息万变的情况下,任何行业都没有固定的思维模式去预判未来的发展,从而指导当前做出最优决策。因此,创新决策必须依赖于市场中最具智慧、最具判断力和想象力的人,这类人就是企业家。在近70年的发展历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跨跃式发展中,我国农药行业涌现了一大批杰出的企业家。他们为推动我国农药产品、技术、模式创新作出了突出贡献,也必将在新时期农药行业的创新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其次,创新发展离不开市场驱动。创新代表着市场的最前沿,代表着未来发展的方向。谁掌握行业的关键创新,谁就掌握了发展的先发优势。但是,只有符合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的创新才能得到市场认可,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现实收益,也才能为企业创新行为提供内生动力。反之,背离市场和时代发展的创新,相应损失也必须由企业家和投资者去承担。正是这种激励和惩罚并存的竞争机制,驱动企业不断创新,从而推动现代科技和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农药行业创新也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竞争的驱动作用,不断满足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为农业和农药产业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创新发展离不开多方支持。大多数创新都是不可预见的,这意味着创新不可能事先规划,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去试错。因此,关乎行业发展的系统性创新,不能仅依赖单个方面的努力,而必须发挥企业、科研、政府等各类主体的合心、合智、合力。也就是创新的参与方必须是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也必须是多元化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农药产业集中度较低、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行业创新发展必须探索建立多方参与、多元投资的体制机制,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研发等方式,不断强化农药行业的创新基础和创新能力。
当然,创新发展也离不开政府引导和科研教学单位引领。一方面,政府要注重发挥引导作用。通过产业政策、奖励补贴等多种政策工具,激励和引导企业的创新行为,使之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更重要的职责是加快推进制度性变革,真正将创新的选择权、决定权交给企业,大力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让企业在行业创新发展中充分发挥内生动力。另一方面,科研教学单位要在行业创新发展中积极发挥引领作用。科研教学单位一直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农药行业的众多前沿技术突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下一步农药行业的创新发展,还必须紧紧依靠和更好发挥科研教学单位的作用,特别是在关乎整个行业发展的方向性、体系性创新方面,更多发挥举旗定向作用,积极引领和推动农药行业的创新和绿色发展。
2 坚持与时俱进,农药登记管理体系不断健全
农药行业创新发展关键在产品研发创新。登记管理作为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必经关口,对农药行业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回顾历史,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始终紧跟时代发展要求,紧密结合农药行业实际,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政策创新创设,逐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药登记管理体系。总体看,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第1个是探索起步阶段。改革开放后,农药检定所恢复建立,并开始承担新品种审批、老品种复审以及进出口农药品种的审批等工作。随着发展,为了规范农药登记管理,1982年,原农业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农药登记规定》,初步确立了以登记为核心的农药管理体制。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借鉴国外农药管理普遍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需要和农药产业的实际,对登记管理制度的创新性探索。由于当时我国农业用药的种类和数量都不充足,因此登记管理以引入和丰富产品为主,评审的内容也主要是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等。而且对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农药实行临时登记,适当减免登记试验要求,以满足农业生产的迫切需要。
第2个是法治规范阶段。随着时代进步,我国管理体制从行政推动逐步向法制化管理转变。1997年,国务院出台首部《农药管理条例》,全面规范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等,农药行业至此实现了有法可依。在登记方面,从法规上对农药登记管理制度予以明确,并对登记阶段、流程、评审委员会等作出详细规定。配合《条例》施行,1999年原农业部又制定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试验单位认证制度等一系列细化要求。这一阶段,围绕登记管理,首次建立起了以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文件等为整体框架的政策体系,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得到极大规范。此外,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开始注重农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2001年,《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规定对获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相关试验数据,采取6年的登记试验资料保护措施。
第3个是转型提升阶段。这一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加入世贸组织也对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农业部于2001年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农药登记管理开始从有效性为主,逐步向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重过渡,这是我国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2007年,原农业部发布六项新规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进行修订,取消了农药商品名称,提高了农药登记门槛,特别是残留、环境等安全评价方面的要求。按照法规要求,我们一方面严控登记准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高效、低毒、低残留产品登记;另一方面加快风险品种退出,探索建立再评价工作机制,陆续对40多种高风险农药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推动高毒农药比例从70%下降到2%以下。与此同时,我们不断创新登记评审方式,推行电子化审批、集中评审等制度,实施“阳光评审”,大大提高了农药登记评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4个是全面升级阶段。2017年,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这也是登记管理制度的一次全面升级,从《条例》相关条款、《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到《农药登记评审技术规范》等,整个制度框架进行了全面制修订。而且整体来看,创新理念贯穿了这次《条例》修订的始终。在体制创新方面,将农药管理体制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一家管,并改革登记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创设经营许可和试验单位认定制度,建立了全新的农药管理制度框架。在措施创新方面,登记评审全面引入风险评估技术,初次建立老旧农药周期性评价机制、问题产品召回机制等,推动建立农药全程可追溯体系,并率先在法规中明确要求标注标签追溯电子信息码。在鼓励技术创新方面,《条例》特别突出对农药研制的奖励和支持,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允许转让登记资料;重点支持研发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加快生物农药等新型产品的登记;明确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鼓励新型绿色清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和施药手段等。
从最初的登记管理规定,到新《条例》及配套规章,农药管理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可以说为农药行业创新发展基本建立起了完善的法治框架。但也要认识到,政策法规的制定经常滞后于现实。现行管理政策体系与农药行业的前沿技术难免会有差距,甚至矛盾。而且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这种差距将逐步扩大。因此,农药管理政策体系必须坚持不忘初心,不断创新,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变革,为企业和市场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提供更加充满活力、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3 坚持做大做强,全力服务农药行业创新发展
伴随新中国成立70周年,我国农药行业从零起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实现了跨跃式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举足轻重的农药大国。但大国并不等于强国,特别是当前困扰农药行业发展的很多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要清醒认识到,尽管我们在部分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但我国农药产业总体上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不仅是我们的技术研发、生产控制、安全环保、应用水平等,也包括管理理念、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目前都还处于跟跑阶段。因此,我们将以服务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和农药产业做大做强为目标,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和胸襟,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农业和农药产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不断提升农药管理综合能力与水平。具体来说:
一是坚持一以贯之。稳定的政策预期,是企业反映的普遍诉求。特别是对产品创新来说,研发期内的政策变化可能对创新方向产生颠覆性影响,导致前期大量投入付之东流。因此,服务农药行业创新发展,对登记管理政策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以贯之。对于确实可能给企业研发造成影响的政策变化,我们也将尽量提前给行业做好预警,确保不出现“大转弯”“急转弯”,给企业留出适应的时间和空间。这方面,去年我们对往届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评审意见进行了梳理,并分类提出了处理意见。把历史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评审技术规范》中体现出来;对部分生物农药允许继续减免原药登记,部分特殊农药产品可以继续减免残留或环境影响试验等。通过分类梳理并执行,原来的政策要求可以更好地延续下来,而且更加公开和明确,方便企业在研发创新时掌握。
二是坚持绿色导向。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更是农药管理工作和农药行业发展理念的一次深刻变革。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以绿色发展为导向,新《条例》及配套规章在登记制度方面创设了诸多优惠政策,比如天敌生物免予登记,对植物源农药减免残留、环境行为等要求,对微生物农药减免全分析等资料,对生物农药允许一年完成药效试验并减免风险评估要求等。同时在登记评审过程中,我们对生物农药也一直坚持优先审查,尽可能加快登记审批的进度。下一步,我们在登记环节将继续树立鲜明的绿色导向,对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相关产品,比如信息素、性诱剂、食诱剂等,研究拿出更多的鼓励政策,让更多的绿色产品和绿色技术服务、贡献于农业发展。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农药管理工作,特别是行政许可审批,关系到每个企业的切身利益。为了促进登记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近年来,我们不断创新农药登记评审方式,相继探索建立了拟登记产品公示、企业开放日、评审答辩、评审回避和保密等制度,让企业在登记评审中能够走进来、看得见、说上话,得到了业内的赞同和好评。我们感觉到,对企业来说,公开透明就是最好的政策、最大的优惠、最强的支持。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坚持实施这些制度,而且要进一步扩大、改进和提升。同时,采取更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严格规范登记评审行为,减少自由裁量空间,让每家企业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近期,我们正在研究将残留标准制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数据全面公开,供企业在残留试验中参考使用,从而帮助企业进行相关的创新研发。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新《条例》实施已经两年,总体上看,各项规定、要求、任务得到了稳步落实,但也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发展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一些细化政策措施不明确,落实条件还需继续完善。比如飞防用药缺少评价基础数据,特别是残留、环境试验方法和技术标准缺失;纳米农药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基础数据不够充分;一些生物农药的管理认识还不全面,细化政策要求不明确等。我们已经特别关注到这些问题,下一步将密切跟踪无人机、纳米农药等行业前沿动态,关心了解农药使用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充分开展调查研究,明确评价内容、方法及标准等,研究建立相关技术评价体系和管理规定。面对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我们将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积极研究改进登记管理工作,在《条例》及配套规章确定的法制框架下,基于充分的研究讨论和证据支撑,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并通过相应的政策规定予以明确,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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