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望着,盼望着,东风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在行业的翘首期盼中,政策“及时雨”终于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于全国宣布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清零消息的次日6月8日发布,农药出口行业迎来自己的政策春天。
本文带领大家逐句梳理269政策的潜在红利和有关不确定性。
公告正文开篇第一条即明确:申请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前置条件为在境外取得农药登记或取得进口国(地区)进口许可的产品。但取得农药登记是否同时包括如登记证持有者或供应商登记,进口许可是否同时包括如紧急使用许可或试验许可等,需待政策进一步解读。但视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证明文件与申请企业名称不符的,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营合作关系资料”,允许供应商登记是大概率。
除新农药外,具有类似产品国内登记是申请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另一个前置条件,因此原药和制剂产品登记证多的生产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的政策红利。其中第四条第(二)款“已有相同制剂、相似制剂在境内取得登记的,不再批准该农药产品的仅限出口农药登记”则更加强化了这种优势。
第一条第(一)款“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原药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药登记的”,此条应是用于解决境内外原药登记含量不一致的问题,解锁新原药登记不能比现有登记含量低,从而国内登记含量高国外登记含量低的产品不能出口的限制。
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除新农药外,申请仅限出口农药制剂登记的必须为新含量或新制剂,但仅限出口农药制剂登记含量要求是否受国内登记浓度梯度政策限制,需待政策进一步解读。现行梯度管理政策,按照《农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根据公告第二条资料要求部分来看,对出口是最重大利好。在非新农药仅限出口登记需要提供的五项报告(5批次分析、质检报告、经新农药原药口、经皮和吸入)基础上,仅增加了有效成分和原药的理化性质资料,其他数据均查询或提供摘要即可。但报告具体要求如老报告的适用性、试验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要求等需政策进一步解读。据此预测,刚过专利保护期的原药仅限出口登记申请会猛增。部所质量处和毒理处短期内工作量也会急剧增加。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农药出口其实还停留在“理化”加“毒理”的阶段。
相反,根据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仅限出口新农药制剂登记的,按非新农药登记要求提供资料”,因此从资料要求上来看,仅限出口新农药制剂申请是相对最严格的。但因非新农药登记也划分为好几种类型,具体依据何种类型执行,以及是否需要在国内完成非必要的药效和残留试验需政策进一步解读。
根据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仅限出口母药登记的,应当是该母药的原药生产企业”,对于微生物或植物源等只有母药登记没有原药登记的,需待政策进一步解读。
其他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的包括具体评审时间和证件有效期以及能否续展等。
因为极大降低了国内企业出口合规成本,在国内外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不一致的现状下,269号公告是对于出口为主型生产企业是一次松绑。各满足条件企业应密切关注国际农药特别是最近过专利保护期产品市场动态,找准切入点,如近期非洲和东南亚等国家遭遇严重蝗虫侵袭,FAO等国际组织因飞防需要,加大了对超低容量剂型产品的采购力度。但目前我国杀虫剂超低容量液剂仅有9个产品登记,包括4%阿维·噻虫嗪、5%氯虫苯甲酰胺、3%呋虫胺、6%甲维·茚虫威、20%二嗪磷、3%噻虫嗪、3%茚虫威、1.5%阿维菌素、5%烯啶虫胺、1%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4 g/L氟虫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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