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处理剂作为种子处理技术的载体,是一类用于种子表面处理的农药,有效成分主要是杀虫剂或杀菌剂,具有防治作物病虫害、提高幼苗成活率等作用。由于种子处理剂具有农药利用率高,防治效果好,使用更便利,对环境的污染小,残留量小等优点,种子处理剂在国内外市场份额不断壮大,登记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得到广大种植业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本文就对种子处理剂有关的内容予以汇总,供大家更进一步的了解。
种子处理剂的类别。国家标准《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中将种子处理剂划分为种子处理固体制剂和种子处理液体制剂两大类,分别包括种子处理干粉剂(DS)、种子处理可分散粉剂(WS)和种子处理液剂(LS)、种子处理乳剂(ES)、种子处理悬浮剂(FS)。取消了悬浮种衣剂(FSC),并且官方已经明确不再新增该剂型产品的登记。
种子处理剂的特点。种子处理剂包裹在种子表面,种子播种后,杀虫剂、杀菌剂在种衣吸胀后,与种子表面及内部接触,抑制种传病菌菌丝扩展,杀死害虫,并在种子周围形成保护屏障,使其周围的病虫难以生存,从而有效抑制病虫害的进一步蔓延。种子萌发后,内吸性杀虫剂、杀菌剂被种子及植株吸收传导至地上未施药部位,继续起防治病虫作用,从而有效防控作物病虫害。
种子处理剂的优点。(1)种子处理剂紧贴种子,药力集中,利用率高,相比常规的喷雾、喷粉和土壤处理,可降低农药施用量和施用次数,减少环境污染,减少田间操作工序;(2)种子处理剂隐蔽使用,对大气无污染,不伤天敌,对环境比较安全;(3)杀虫、杀菌混配的种子处理剂一次施药,同时防治病害和虫害,省工、节本;(4)种子处理剂包覆种子后,有效成分一般不易迅速向周边扩散,不受日晒、雨淋和高温影响,播种后药剂再缓慢释放,维持较长时间的作用,内吸性药剂还可通过植株传导,防治地上病虫害;(5)种子处理剂包覆种子后便于机播和匀播,是植物病虫害防治中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种子处理剂登记上的特殊要求。(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标签上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2)原药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3)旱田用种子处理剂可以不提供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绿藻生长抑制试验;(4)不需要提供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寄生性天敌急性毒性试验、捕食性天敌急性毒性试验;(5)非内吸性种子处理剂不需要提供蜜蜂、家蚕、非靶标节肢动物环境风险评估资料;(6)种子处理剂一般需要加入警戒色;(7)种子处理剂室内安全性测定试验中要求设置4个剂量,分别是企业推荐田间试验最高剂量及其1.5倍、2倍、2.5倍;(8)混配制剂田间小区试验中对照药剂应该以相应的有效成分的单制剂作为对照。
种子处理剂有效成分选择上的要求。(1)一般杀虫剂、杀菌剂有效成分适合做种子处理剂的有效成分;(2)种子处理剂混配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3)种子处理剂对种子应具有高度安全性;(4)种子处理剂适宜用于防治地下害虫和土传或种传病害,若用于防治地上部病虫害,有效成分应具有内吸性;(5)选择低毒、微毒有效成分作为种子处理剂的有效成分,还可以减免残留,节约登记成本;(6)种子处理剂有效成分要具备足够的持效期,保障到病虫害发生高峰期能发挥作用。
种子处理剂作为一种高效的作物保护手段,以其投入成本低、经济效益高、环保压力小、社会效益大等特点,积极推动我国农药减量增效、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开展。近年来,种子处理剂产品登记数量越来越多,毒性级别较高的农药品种基本退出舞台,丙硫菌唑等新品种的加入为种子处理剂注入更多活力,种子处理剂未来发展空间会更加广阔,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种子处理剂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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