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农药,判“有期徒刑+罚款”
发布日期:2024-06-25 信息来源: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一名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被告人坐上了被告席。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在晋宁区经营农资生意,通过线下实体店与线上店铺相结合的方式从事农药、籽种销售工作。

       2019年9月,李某通过微信结识了两名“农药推销员”,在明知该两名“农药推销员”提供的“某多菌灵”“某烯酰吗啉”两款农药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从该处进货并进行销售。

       合作期间,李某从“农药推销员”购买的“某多菌灵”“某烯酰吗啉”两款农药产品,仅通过线上渠道销售的总金额便达人民币157,415.13元。

       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发现,李某销售的“某多菌灵”“某烯酰吗啉”质量不合格,调查中也有农民兄弟反映,从李某处购买的该两款农药使用效果不佳。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被公诉至晋宁法院。

审理情况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晋宁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2万元折抵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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