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等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优化服务、便民利企,自2019年11月1日起,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等事项,纳入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点击“数字平台”栏目在线提交申请(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并将必要资料邮寄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或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
(四)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资料要求
(一)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的情形包括:企业原址更名或迁址更名;被兼并企业注销,或被兼并企业放弃农药生产,登记证全部转移到兼并企业;控股51%以上集团企业,集团内部的农药生产企业之间变更登记证。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变更后的登记证持有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意见、相关企业股权证明材料、原登记证持有人同意变更或放弃生产农药产品的报告(或证明)、持有的农药登记证原件、标签原件等。
(二)农药登记证或标签补发。应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农药登记证或标签更正。应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说明材料、原登记证或标签。
(四)农药登记数据库信息添加。添加信息包括:新增申请人名称、新有效成分、新剂型、新作物、新防治对象。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五)非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变更后的人员及联系方式信息、人员变更所涉及的农药登记试验名单、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意见等。
(六)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补发。应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农药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宣传工作,指导申请人按照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二)工作中如遇问题,可与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联系电话:010-59191817、59191803。
附件:
1.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申请表
2. 农药登记证补发申请表
3. 农药标签补发申请表
4. 农药登记证更正申请表
5. 农药标签更正申请表
6. 农药登记数据库信息添加申请表
7. 非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8.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补发申请表
(附件详见:http://www.moa.gov.cn/xw/bmdt/201911/t20191101_6331034.htm)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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